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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应当拥有对法益的自主决定权,法秩序也应当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的价值取向来做出选择,当然也有一定前提,就是不能违背公序良俗。被害人承诺问题作为刑法理论中的超法规正当化事由,理应受到关注,它充分体现了国家刑罚权与公民自主权的冲突与交涉。首先,法益具有可处分性,被害人承诺对于定罪会有影响,因此必须合理界定被害人承诺的外延与内涵。其次,以嫖宿幼女罪为例,某些特定法益是不可为被害人所自由处分的。接着,对可以自由处分的法益应当具体分析,从被害人承诺理论合理排除犯罪。最后,除了被害人承诺理论对量刑的影响以外,还应当关注被害人事后谅解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