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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制度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属于社会制度的范畴,它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制定和认可的关于检察机关性质、地位、职权等规范的总和,具体内容涵盖检察组织、检察人员配置以及检察工作三大部分。近代意义的检察制度引入中国,可追溯至清末时期的司法改制。1906年,清政府颁行《大理院审判编制法》,首次实现审检分离,开创了我国近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开始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革,尽管有所发展,但由于当时中国仍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状况下,国民党代表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利益实行一党专政,检察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国民党攫取利益、维护独裁统治的工具。本文依托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特殊背景,以检察制度引入、变革和发展为线索,重点考量其制度的内核、外部关系及具体内容,从而展示该时期检察制度的运作实况,认识其所具有的时代价值,把握其进步之处,分析其缺陷,以期能够对我国当代检察制度有所启示。 本文除导论与结语外共有四部分:第一部分,“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之由来”。主要阐述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的制度基础、思想原则和制度溯源。第二部分,“南京国民政府检察体制的内容”。这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主要阐述南京国民政府检察机关的设置、检察机关职权及运行,以及检察官制度,从而对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全面认识。第三部分,“对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的思考”。是本文的重要部分,在对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全面认识基础上,考察其制度设计、运行、功能发挥等,从而分析出这一时期检察制度的进步意义和缺陷。第四部分,“对我国当代检察制度的启示”。通过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检察制度全面认识和系统把握,发现其中蕴含之价值,梳理出对我国当代检察制度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