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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权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时期,是古罗马法质权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罗马人通过创设权利质权制度,创造性地将权利作为一种可以担保的财产,扩大了质权标的的范围,打破了“物必有体”的旧观念。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多继承古罗马法。我国古代重农轻商,重刑轻民,导致我国古代民商法律不发达,反映和规范商品经济关系的债及债的担保更不发达。我国近代意义上的担保制度建立于清末,1911年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及北洋政府1926年制定的民法典,都规定了担保物权。但这两部法律均未颁布实施。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标志着建立我国现代担保法制的开端,是我国担保法制的重要里程碑。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进一步规范了权利质权制度,明确了权利质权为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本文是以文献阅读和资料整理为基础,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通过比较、分析和归纳,从而对权利质权设立制度进行深入讨论。结合我国现有的权利质权制度,从而发现我国权利质权设立制度的不足,并提出一些建议。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权利质权的概念与性质。主要通过比较国内外专家学者的理论观点,探讨权利质权的概念与特点。尽管权利质权目前已成为各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对其下一个科学定义,也非易事。主要是各国学者对其认识不一致。笔者赞同王利明等专家的观点,认为权利质权是以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如依法可转让的各类债权或者其他权利﹚为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权。理由是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主要区别在于是以权利为标的,该项权利应当具有以下特征:1.应为私法上的财产权;2.应当具有可转让性;3.应为有权利凭证或特定机构管理的财产权。权利标的说目前已被我国学者所接受。第二章权利质权制度的概述。本章通过对权利质权制度的起源揭示权利质权制度的发展历程。本章分为二节,第一节主要探究了世界一些主要国家的权利质权制度的起源于发展,从而对国外权利质权制度的起源于发展有了较为清晰的了解,并深刻分析了权利质权理论及其立法情况。第二节主要探究了我国权利质权制度的发展进程。第三章权利质权标的的种类。主要通过对《物权法》第223条规定的七类法定权利质权的权利范围出发,明确各种权利质权的概念。同时提出几种适合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即电话加入权、邮票、保险单、游览票、车船票、不动产收益权等进行探讨研究,并提出自己的观点。第四章权利质权的设立。主要从权利质权设立的一般原则、权利质押合同、权利质权的形式与内容以及权利质权设立的生效条件四个方面,研究权利质权设立的一般原则及我国立法上的不足。第五章几种常见的权利质权的设立。从常见的几种权利质权设立的法律规定出发,梳理了我国法律相关规范,借鉴了国外先进理论与立法经验,指出了现有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遗漏与不足,并提出了改进意见。第六章关于完善权利质权设立制度的认识与思考。本章阐述了促进权利质权制度发展的重要意义,明确提出了需要加以完善的几个方面:1.权利质权制度需要在立法上加以完善,现行权利质权设立制度涉及面虽广,但不科学、不协调,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2.权利质权的种类与范围应进一步完善。3.权利质权设立方式上应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