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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一部分学者指出,传统中华法系直至其解体为止都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认为中国古代的法律是诸多部门法的混合,没有具体区分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法律。其实他们的观点是很不准确的。其一,多数学者只是注重对于古代律进行研究,重点对比中国古代民法与刑法的关系,因而容易进入误区。其二,他们通常也认为中国古代的法律就是律,而忽视对其他法律存在形式的研究,同时即使研究也不认为它们是法律。这种观点十分片面。中国古代律只是法律的存在形式之一,古代尚有其他法律形式,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令。因此若想探究中国古代法律,就必须深入研究古代律令。探讨中国古代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变迁,其中心就要钻研中国古代律令关系的发展。中国古代的法律其实在长时间以内是区分行政法与刑法的。先秦及秦,刑法与行政法都已经存在,但形式没有定格。而到了两汉时期,由于律与令在制定程序和规定内容上如出一辙,再加上律令数量众多,导致了汉代法律的混同不分,刑政合一,比较接近于“诸法合体”的形式。而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则出现变化。首先,律令在制定上就开始分离,律开始形成体系化的法典,令也逐步独立,不再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其次,在规定内容上,律开始逐渐规定刑事内容,而令则逐步趋向于规定非刑事内容,并且逐步开始大量规定行政内容,律令开始产生了分野,由此古代刑法与行政法也开始分野。而到了唐朝时期,律与令基本完成了分野。此时随着《唐律疏议》的颁布,中国古代基本形成了完善之刑法。而唐令制度也逐渐发达,并且逐步规定行政内容,开始形成完善之行政法,由是中国古代刑法与行政法也基本完成分野。唐代之所以基本完成律令分野,其原因之一就是政治制度逐渐完善,并且体现在唐令之中,促进唐令的行政化,从而与刑律分野。另外,唐令也基本继承了隋朝的发展成果。其实隋代律令制度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了,刑法与行政法也加速分野,为唐朝律令制度发展打下了很好的基础。本文力图从律令关系角度去分析中国古代刑法与行政法的分野。研究理由基于以下三点:第一,律与令是中国古代最具代表性的两种法律系统,因此研究中国古代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不可避免地要研究律令关系,故日本学者才会称“中华法系”为“律令法系”。第二,之前学者虽研究过律令关系,但是并未结合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进行全面探究,因而很难全面掌握中国古代法律的性质。因此本文以律令关系为中心将刑法与行政法结合在一起探究,一定程度上也弥补了前人研究的不足。第三,律与令由混同到不断分野的发展,促进了刑法与行政法的分野,推动中国古代法治的发展与完善,促使中国古代法律不断走向成熟,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律演变历程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