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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犯罪并不是一个新颖的话题,却是一个并无定论的话题。在法人犯罪问题产生以来的三个多世纪里,关于法人能不能犯罪,法人如何实施犯罪行为的论著可谓汗牛充栋,所有的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法人应不应当负刑事责任,法人如果应当负刑事责任,又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我国刑法尽管已经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但单位应不应负刑事责任,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等基本问题并未完全解决。鉴于此,本文从单位刑事责任这一角度进行研究,希望在理论上能够有所拓展。全文共四部分,约46,000字。 第一部分,单位刑事责任概述。 本部分在传统的刑事责任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探索了单位刑事责任的含义和基本内容。笔者认为单位刑事责任是单位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对其犯罪行为进行的否定评价和对犯罪单位的谴责;单位的刑事责任包括单位违反了刑事义务,单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单位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三个方面的内容。与自然人刑事责任相比,单位刑事责任在法律性质上虽然与前者无异,但在具体内容上,却有着不同于自然人的特点,即单位刑事责任具有整体性、集中性、单调性的特点。最后,由于写作的需要,笔者探讨了单位刑事责任的称谓。 第二部分,单位刑事责任理论概况 本部分首先介绍了国外的法人刑事责任理论,选取美国、日本、德国为代表国家,详细介绍了各国法人刑事责任理论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对各种观点加以辨析,发现其中共同的特点和趋势,指出不足,以为借鉴。关于我国的单位刑事责任理论,笔者主要对肯定论和否定论进行了评析。 第三部分,单位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 本部分笔者从单位刑事责任的原因论、本体论、目的论三个角度,从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论证了单位刑事责任的合理根据。在单位刑事责任的原因论中,笔者探讨了法人社会的形成和危机,意在指出严峻的犯罪现实是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前提。在本体论中,笔者主要从单位的主观意志和单位危害行为两个角度论证了单位可以实施犯罪行为。在目的论中,笔者 第四部分,单位刑事贵任的实现 本部分主要讨论了单位刑事贵任的实现方式。在传统的单位刑事贵任实现方式—一罚金刑之外,笔者建议增加没收财产刑、剥夺资格刑、提供无偿公益服务等刑罚方法。另外,笔者还论及了对单位适用的非刑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