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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一部分业务承包给自己的员工,员工向公司支付约定的承包费后,在公司框架内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与员工之间形成内部承包关系。内部承包脱胎但区别于企业承包经营与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两种管理形式,内部承包作为一种新的经营方式,具有全新生命力,已被很多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内部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通过内部承包合同确定下来,但目前,内部承包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内部承包合同性质认定存在争议,承包的权利、义务模糊,内部承包经营的操作不规范,纠纷救济途径不畅,需要从理论上厘清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关系。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承包性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行为,内部承包合同不同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岗位目标责任合同,内部承包关系不包含公司与员工之间的行政管理性质,内部承包民事关系与公司行政管理关系同时并存于公司经营中。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平面维度分析,内部承包关系处于民事法律关系平面的次级平面,即折射平面,内部承包双方主体同处于这一平面,双方地位平等。内部承包的发包人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自身,公司股东、公司职能部门不具有发包人资格。内部承包人须是公司内部成员,须具有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性”,公司内部成员以外的主体承包公司业务时,仅构成普通承包关系。内部承包的对象应是公司的部分经营权。公司是外部债务的唯一责任人,公司对内部承包人的经营行为承担首位赔偿义务后,有权依内部承包协议向内部承包人追偿,内部承包人在内部承包经营中承担无限责任。公司内部承包经营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合法性,从公司法角度来看,公司内部承包经营没有突破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是公司自主选择经营方式的公司自治行为;从合同法角度来看,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的主体双方平等自愿,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行为。基于内部承包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因内部承包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亦具有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