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国际能源合作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国际能源合作这一课题引起西方发达工业国学者的重视,但大多数仅仅从政治学、经济学、军事学、外交学的角度进行研究。笔者目前尚未查询到学者从法学视角对此问题进行的探讨。中国也有学者通过政治学、经济学、外交学对国际能源合作加以探究,但从法学理论入手对国际能源合作的系统研究,目前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在国际能源合作的实践中,急需相应的国际能源合作组织与制度加以指导,需要学者从法学理论领域进行探索。本论文以国际经济法理论为基础,通过政治学、经济学、外交学等手段,站在全新的角度,通过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运用理论、实证、历史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分析,探讨国际能源合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构想出国际能源合作的法律原则、法律组织形式、法律制度等,同时提出了中国进行国际能源合作的法律对策。全文分为六个部分(章)对国际能源合作法律问题进行论述,现分述如下:第一章对国际能源合作进行概述。文章分析了国际能源合作的内涵,影响国际能源合作的经济、投资、人口、生态、技术、资源、法律等主要因素;探索了国际能源合作产生的基础——世界油气资源的有限性与不稳定性、国际能源合作促进未来全球能源的平衡、国际能源实践需要合作规则产生;阐述了贸易合作、协议合作及投资合作等国际能源合作方式;洞察出国际能源合作缺乏相应的硬性国际法律规则。国际能源合作趋势对传统的国际能源合作规则不断提出了更新的要求。国际能源合作本身又是一个充满矛盾和冲突的变动过程。国家、超国家组织、政府间组织、跨国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以及个人等均涉入其内。其间,能源合作与反合作力量对比此消彼长,所有这些都决定了诸多国际能源合作规则难有永久的定式,较之以往更易发生变迁。本章的特色之处:强调了影响国际能源合作的法律因素,明确论证了国际能源实践需要合作规则。第二章对国际能源合作的法律实践进行分析。文章运用法学、经济学、政治学及历史分析法,对全球能源合作的法律实践,如:欧佩克、国际能源机构、能源宪章会议、八国集团会议、国际能源论坛、联合国会议进行了分析;对区域能源合作的法律实践,如独联体、里海-黑海地区、欧盟地区、亚太地区、上海经济合作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区、阿拉伯石油输出国组织进行了分析;对能源的主要进口国法律实践,如美国、西欧国家、日本进行了分析;对能源主要出口国法律实践,如俄罗斯、波斯湾国家、北非国家、拉美国家进行了分析。从分析现存国际能源组织及主要的能源进出口国家能源法律实践中,探索出目前国际能源合作法律经验及存在的法律问题。本章的特色之处:分析了在目前缺乏全球能源合作统一的国际能源合作组织、法律机制的情况下,无论是现存的全球性的能源合作组织、区域性的合作组织、还是各能源输出国、能源进口国都仅仅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进行多边或者双边合作。提出了国际能源领域的法律问题,认识到只有通过对全球能源合作的法律体制进行重新探讨和构想这些问题才能得到根本解决。第三章提出了国际能源合作的法律原则构想。提出能源主权原则、国际能源合作以谋共同发展原则、建立国际能源新秩序原则、能源安全原则、能源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国际能源合作应该遵循的法律原则构想。这些原则在国际能源合作中被赋予了全新的内容。本章的创新之处:提出了国际能源合作的五项法律原则,并对五项原则给予了全新的内容诠释。并指出这些原则需要更强有力的全球性的国际能源组织及领导机构才能够最终得到实施。第四章论证了国际能源合作的法律组织形式构建。分析了国际能源组织产生的原因及其在国际能源合作实践中的地位与作用。国际能源组织产生于社会分工的国际化,国际能源组织的功能不仅在于为有关成员国收集和传播能源信息,提供进行合作决策的场所,而且为其提供行政决策机制。目前,能源生产国、消费国、能源运输中转国都分别有自己的能源合作组织,但世界上缺少一个全球性的国际能源合作组织,只有通过构建国际能源合作组织,制定出相应的法律制度才能解决目前国际能源合作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本章的创新之处:找出了世界能源组织(WEA)构想的理论基础;同时提出了世界能源组织(WEA)的法律性质、法律职能、法律基础的构想。指出国际能源合作组织的构建是国际能源合作法律制度构建的前提,是全球能源合作法律制度存在的基础,是实现国际能源合作目标的法律形式。第五章论证了世界能源合作法律制度构建。指出国际能源合作法律制度相互依赖,关系密切。国际能源相互依赖导致的世界能源合作成本的存在,以及全球能源合作事务的管理,显现了国际能源合作法律制度构想的意义。本章运用法理学、国际法学、经济学、政治学、外交学的方法对国际能源合作法律制度的相互依赖、国际能源合作的成本、以及能源合作信息的不确定性等因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国际能源合作法律制度产生的基础。构想出国际能源合作的世界能源组织(WEA)的统一法律规则框架、相应的制度体系、国际经济法属性、以及其争端解决机制。现存的国际能源合作更多的是照顾发达国家的利益。在国际能源合作中没有代表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能源组织,更没有相应的国际能源合作可遵循的法律规则。同时,应该注意非政府组织在国际能源合作法律制度中发挥的作用。本章的创新之处:构想出世界能源组织(WEA)的法律制度包括统一的法律规则框架、相应的制度体系、国际经济法属性、以及其争端解决机制。并就这些因素进行了系统地论证。第六章阐述了中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的法律思考。分析指出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有许多国家所不具备的大国优势,中国当前又是最大的能源消费国之一,促进国际能源合作是中国唯一的能源供需平衡途径,中国的能源合作要获得成功,必须完善中国的能源法。本章通过对中国存在的国际能源合作的法律问题的探究,在构建世界能源组织(WEA)统一法律规则的基础之上,提出了中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应该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即能源主权原则、国际能源新秩序原则、能源安全原则、能源可持续发展原则。中国应该通过增强参与国际能源合作的法律意识、促进多边能源合作组织及法律制度构建、在构建WEA法律体制中发挥作用、中国能源法的构建要适应国际能源合作的需要等四个方面积极参与国际能源合作。本章的创新之处:提出了中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应该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提出了中国积极参与国际能源合作四个方面的措施。本论文从国际经济法的全新角度,阐述了国际能源合作的内涵、分析了国际能源合作的影响因素,探索出国际能源合作产生的基础;总结了现存国际能源组织的法律实践,寻找出国际能源合作的经验及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全球能源合作的法律组织形式——世界能源组织(WEA)的构建;对国际能源合作的法律原则和法律体系进行了系统的构想;对中国参与世界能源合作及能源法律制度进行提出了系统地对策。本论文在国际能源合作法律理论框架与体系上有多处创新,对以后国际能源合作法律实践提供了较好的启发和借鉴,为未来解决全球国际能源合作的法律问题提供了系统的理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