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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一体化的新农村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新时期建设的重大历史任务,而新农村建设中对于农村居民点土地资源的规划和实际利用情况以及它的政策法规走向则是所有问题中最需要审慎权衡的问题。中央一号文件重申保住18亿亩耕地红线的硬性指标。温家宝总理2007年为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曾说,“在土地问题上,我们绝不能犯不可改正的历史性错误,遗祸子孙后代。”2011国土资源部也表明了今后工作的重心要在整理闲置土地上下功夫,要求各地合理利用乡村规划中整理出来的土地资源。目前的农村居民点土地资源整理主要是结合城镇一体化建设整理农村居民点土地资源。本文将农村居民点整理出来的土地资源作为研究对象,用法律的视角分析土地资源整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目前关于农村居民点土地资源整理还处于不成熟阶段,各地也只是通过试点方式探索开发。地方政府往往是因地制宜推进这部分土地资源的开发进程。有些地方是依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加挂钩政策的指导,在保证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将整体规划乡村中整理的土地资源进行复垦,而同时扩大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有些地方是将整体规划乡村中整理的土地资源通过引进企业的方式进行商业开发,在开发过程中,土地资源进入土地交易市场的各个环节存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不同层面的法律缺陷。由于法律和体制监督的不完善,无论哪种方式的土地流转在实际操作中都存在很多的法律问题。土地资源开发以及流转程序尚无立法的完善,政府部门在运作土地项目同中也没有有效的行政监督体制,相关的行政程序有待法律的规范,而且其中的利益分配也需要合理的法律制度的制约。原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这部分土地资源再次进入土地市场过程中,农民本身的补偿问题一方面需要法律的完善,另一方面需要地方政府切实行政来落实农民权益的保护工作。关于农村居民点土地整理的开发问题,本文使用了不同的研究方法,通过从法律和经济相结合的角度来考量农村居民点土地资源的开发的经济效益,这部分土地资源流通土地市场的相关环节最终都决定着土地的经济价值。其次使用了比较的方法,对于各地的成功的开发模式进行参考和比对,使得对于不同开发模式下的土地权益的法律问题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同时也借鉴了国外土地整理的成功经验、最后因为整理农村居民点的土地资源同时进一步进行城镇一体化建设,其政治效应和社会意义深远,所以从政治文化和社会文化以及法律文化相结合的视角分析农村居民点土地整理的。对于农村居民点土地资源整理的法律权益问题,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来探讨这个问题。第一、明确整理的农村居民点土地资源的法律归属,农村集体经组织作为物权主体应当对于土地整理具备绝对的物权,享有法律的保护,自愿决定土地整理的模式。第二、对于农村土地资源整理的相关环节,需要行政监督体制的完善,所以对于政府行政部门应当强调行政的程序公开化和透明化以及严格的程序化。第三、本文强调在农村居民点土地整理的过程中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对于农民的土地补偿标准和农民的后续安置工作,无论是采取任何一种的土地整理模式,首先都应当保护农民的权益不被侵害、同时还应当关注失地农民的社保问题,生存以及就业等等一系列问题。第四、本文对于土地整理的体制模式给出了一些建议,农村居民点土地整理的模式应当根据不同区域的地理环境采取不同的整理开发模式。当然本文也给出了一些关于立法的建议,希望通过立法的形式规范农村居民点土地整理的制度体制。通过对这个论题的研究,本文希望从法律层面通过学术探讨,可以更好的理解和分析当前的农村居民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进程来寻求一种合理合法的解决机制,使得以后在立法,司法,执法,法律监督的层面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点土地资源的整理,进一步完善这部分土地资源的开发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