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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全国取消农业税,终结了“以农养政”的时代,我国乡村正式步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后税费时期。后税费条件下,乡村干部不再因收税派款而与农民发生联系,失去了原有强化乡村治理的一个主要利益驱动因素。与此同时,农民在乡村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表现出来的自主性、主动性却比以往更加强烈。后税费时期乡村传统利益格局的上述变化表明,中国乡村的利益分化和利益博弈已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新时代。由于从后税费时期之前遗留下来的国家对乡村行政干预过度、经济政策扶持缺位、乡村公共品供给失位、民间制衡力量错位等问题依然存在,限制了后税费时期农民主体作用的发挥。因此,如何构建多方互动的和谐农村,有效形成后税费时期乡村中各种力量的制衡机制和各种利益的分配机制,已经成为当前乡村治理理论和实践的热点问题。
本文认为,后税费时期乡村治理的创新与农民主体的完善有某种必然联系。概而言之,这种联系就是:农民多元主体的培育与完善是后税费时期乡村治理创新的支点。后税费时期的乡村治理应在尊重传统道义的原则前提下,通过在国家与农民之间进行有效的权力分配,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建立具有制衡机制的乡村利益共同体,并以传统道义、国家权力、农民利益的融合为指针,寻求乡村精英、民间组织、普通村民共同治理的格局,在动态博弈的基础上,构建具有自组织能力的乡村治理网络。
本文论证思路和主要观点如下:
一、目前国内外关于乡村治理的理论文献虽然较丰富,但对后税费时期中国乡村治理创新和农民主体的研究,在认识论、价值论和方法论等方面却都存在一定的局限。现行乡村治理理论十分纷杂,且集中在探讨新农村建设中如何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方面,对于乡村治理中农民主体作用的表现形式,及如何建立一种制衡机制确保其主体作用的实现等方面却分析不够,缺乏有深度的思索,特别是没有找到影响乡村治理创新的根本原因,以致于解释一时的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与困境还可以,解释中国百年来乡村治理历史变迁中存在的困境与现象却很难;解释中国某个地区的乡村治理的困境还可以,解释全国范围乡村治理出现的普遍困境与现象却很难;解释一种类型的乡村治理困境与现象还可以,解释各种各样的困境与现象却不够全面。之所以存在这些局限的主要原因是,没有以系统论的视野、从社会科学的层面对影响乡村治理创新和农民主体发挥的根本原因进行溯源,研究局限于乡村社区系统内部因素,忽略了作为乡村治理系统基础的自然系统和社会生态系统,存在着认识论、价值论和方法论上的形而上学缺陷。
二、笔者认为“农民多元主体的培育与完善是后税费时期乡村治理创新的支点”。农民在后税费时期的乡村生存和发展的方式,体现于乡村民主政治生活的实践、乡村经济社会关系的协调和自身利益的维护,三种基本形式从利益需求的视角看,都具有博弈的性质,其实质是增进式博弈,追求双方或多方共赢的目标。农民作为乡村治理创新实践的主体(成员、力量),在乡村民主政治发展中成为权利主体,以实现农民社会交往的需要,体现其意志;在乡村经济运行中成为市场主体,以满足其生存需要,保障其发展和生存的利益;在乡村公共产品供给中成为共享主体,以保证其社会安全的需要,农民的意愿与需求能够得到尊重;在乡村秩序维系和民间力量的整合中成为制衡主体,以实现农民获得社会尊重的需要,农民是维权行动的积极主导者。而实现后税费时期乡村治理的和谐,需建立一定机制保障农民成为乡村秩序的旗手,构建相互制衡的乡村利益共同体则是维系这种秩序的保证。
三、论证“农民多元主体的培育与完善是后税费时期乡村治理创新的支点”。主要内容为:
(一)以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理论为理论支点,从需求线索与供给线索的方面对乡村治理创新与农民主体作用的完善进行论述。论述的思路是:后税费时期乡村治理创新是在乡村不同治理主体利益博弈进程中,从制度和非制度等方面完善和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过程。本文主要从三个层次分析考量后税费时期农民主体作用与乡村治理创新的问题。第一层次,首先分析乡村治理的历史背景,重点分析后税费时期乡村治理各环节存在的问题与缺陷,在这一层次上主要解决什么是乡村治理创新及为什么要进行后税费乡村治理创新问题研究,从梳理乡村治理困境中,发现完善和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是突破困境的一条重要途径:第二个层次,主要探讨乡村治理创新标准,对国内外促进农民主体作用到位的乡村治理经验得失进行分析,寻求或发现具有规律性的线索;第三个层次,运用制度经济学等相关观点,从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因素分析入手,依靠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的冲动,通过一系列制度(包括产权制度、法律制度等)构建巩固乡村治理中创新的成果,重构促进农民主体作用到位与乡村治理创新的理论框架,突出农民主体地位,构建相互制衡的乡村利益共同体和乡村自组织治理网络。
(二)以治理理论为理论支点,从治理路径与治理对象等方面对影响乡村治理创新的农民主体因素进行论证。论证的思路是:首先对传统以来的乡村治理进行反思,然后进行有针对性的实证考察,以X县三村乡村治理的相关数据调查为基础,分析乡村治理的起因、制度设计与实施、内外动因、创新意义、运行绩效等,评价现阶段我国乡村治理的制度供给情况,力求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的结合,同时结合国内外乡村治理的路径和制度等进行制度比较研究,最后,界定乡村治理各利益攸关者的目标和任务,充分调动乡村各种资源,突出农民主体地位,构建相互制衡的乡村利益共同体。它是一个多方参与的非实体组织,乡政府、村委会及其干部、乡村民间组织、乡村精英、普通村民等通过各自行为方式进行博弈,表达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利益。由于影响农民主体作用发挥与乡村治理创新因素较多,为有针对性展现乡村治理创新的框架,发挥和强化农民主体作用,本文主要从制度和非制度两方面分析后税费时期乡村治理创新过程中如何发挥并强化农民主体地位的问题。在制度供给方面,主要对乡村政治管理体制改革、乡村经济运行机制的选择、乡村公共品供给机制的完善等三个方面逐一进行分析、考察,从而为相互制衡的乡村利益共同体的构建并突出农民主体作用创造良好制度空间。在论及乡村政治管理体制创新时,重点剖析村委会与村党支部关系的调整、村民选举制度的创新、乡村干部监督机制的完善等;在论及乡村经济运行机制方面,主要考察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农村金融服务体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创新等;在论及乡村公共品供给方面,主要考察公共产品的模式与投入、公共服务体制的完善、公共产品供给的监督机制等;在非制度因素方面主要关注乡村民间资源的整合与利用,重点考察乡村精英、农民组织、传统道德文化等的规范与乡村自组织治理网络的构建,突出农民及其组织在乡村自组织治理网络中的独特作用。最后,对后税费时期乡村治理的变迁及特点作总结描述,对重构欠发达地区乡村治理机制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
四、用农民主体理论的完善解释后税费时期乡村治理创新的发展趋势,农民主体理论经历缺位、错位到归位与强化的过程。把农民主体作用的完善与发挥当作解决三农问题一个最关键的因素,是使得乡村治理创新的结构性、制度性、政策性安排能够成功的支点。本文通过对农民主体最终决定因素即独立人格意识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考察分析,将后税费时期的乡村治理创新的主题变化,与相关农民主体作用的完善与发挥进行比较,发现影响乡村治理创新的因素与农民主体缺位下产生的问题基本符合,由此说明乡村治理创新需要得到改进和完善农民主体作用发挥的制度支持。针对我国当前农民主体性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本文试图在唯物史观的视域下,在乡村治理的实践活动中,通过对这一群体主体性的确立和提升的研究,多角度、多层次的分析农民的主体性发展。不仅宏观上从农民的特点对其主体性发展进行定性分析,表明其所处的发展阶段,并且从量的角度认识农民的能动性、自主性、自为性发展程度,加深对农民主体性发展的研究。本文通过对后税费时期乡村治理创新中农民主体作用的推定,对未来中国乡村秩序发展进行分析和预期。
五、将相互制衡的乡村利益共同体构建纳入乡村治理创新的视野,进而阐述其实用价值。构建相互制衡的乡村利益共同体说到底是解决在乡村发展中如何保持乡村治理和谐的问题,因此乡村治理创新与构建相互制衡的乡村利益共同体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乡村治理创新的目标评价指标体系包含完善与保障农民主体作用和乡村治理的和谐,而农民主体作用的体现与发挥水平是体现乡村治理创新水平的一个极为重要指标体系,农民主体作用与意识的提高与改善可以衡量乡村治理和谐的水平,可称之为和谐幸福指数。本文进一步从农民主体的角度提出了促进我国后税费时期乡村治理创新的一系列政策举措,试图发现乡村治理中农民主体的不同表现形式,充分发挥农民的原发动力,构建相互制衡的乡村利益共同体,维系乡村秩序的和谐。
六、从制度经济学和发展经济学的角度,阐述后税费时期农民主体与村治创新的理论意义。运用经济、历史等多种分析方法,在农民权利主体的实现、农民市场主体的保障、农民共享主体的尊重、农民制衡主体的维护等方面进行论述。通过制度的设计建立强化并发挥农民多元主体作用的理论基础,充分阐述以农民主体为纽带的乡村民主政治管理、乡村经济运行、乡村公共产品供给、乡村民间社会制衡等多方面的配套、协调与衔接;阐述农民主体作用体现与发挥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以及乡村治理制度创新和相关法律的保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法律化。通过上述制度安排和设计,消除原有制度结构缺陷对农民主体作用的限制,使农民真正成为乡村治理创新中的核心力量,为乡村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发动因素和驱动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