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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一种高发犯罪,本身已令人痛心,而逃逸行为更是为良知和法律所不能容忍。从逃逸行为被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出台,逃逸行为在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中有了更为详细的规定。然而,由于立法技术的问题,学界和实务界对司法解释规定逃逸的相关条款一直争议不休。所以对逃逸进行细致研究很有必要。本论文由如下四章构成:
第一章:交通肇事罪逃逸的基础理论。文章开篇介绍我国交通肇事罪逃逸规定的由来,然后对交通肇事罪逃逸的发生范围进行厘清。在此基础上,笔者将我国交通肇事罪逃逸规定划分为三种情形:交通肇事逃逸情形、“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形”、“指使逃逸”情形。最后,指出2000年《解释》在规定以上三种逃逸情形中存在的缺陷。
第二章:交通肇事逃逸情形。因2000年《解释》界定逃逸引发学界广泛争议,该章首先介绍学界争议,分析后提出笔者观点。其次,指出逃逸性质上属于定罪情节。再次,对逃逸的构成特征进行阐述。最后,就逃逸的处罚进行分析。
第三章: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形。该章首先分析《解释》界定“因逃逸致人死亡”可能引发的歧义,提出完善建议。其次,指出“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再次,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特征予以阐述。最后,就“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罚进行分析。
第四章:交通肇事指使逃逸情形。该章首先介绍“指使逃逸”以共犯论处引发的争议,指出以共犯论处缺乏理论支撑,同时指出指使逃逸也不是共同过失犯罪。其次,就惩罚指使逃逸人的根据进行剖析。再次,对学界以窝藏罪、遗弃罪处罚指使逃逸的观点进行否定评价,建议通过设立指使逃逸罪的方式解决指使逃逸人的刑事责任。最后,就指使逃逸罪的构成特征予以分析。
第五章:交通肇事逃逸规定的完善建议。该章首先介绍国外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立法概况,分析与我国的异同点,接着就2000年司法《解释》中逃逸相关规定的缺陷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