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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自古就是一种普遍、多发且在民众中影响恶劣的犯罪。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入户盗窃未遂的形态,在司法处断上对于这种行为,应该是评价为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还是无罪?入户盗窃既遂形态中数额大小对刑法定性有何种影响?是视为实质的一罪还是处断的一罪?在理解上均存在诸多值得商榷的问题。笔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入户盗窃进行了一些探讨。本文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问题的提出。首先,对近年入户盗窃发案情况的调查进行整理,从中归纳出入户盗窃的基本特点,进一步分析了我国目前入户盗窃犯罪的现状及其蔓延趋势,指出入户盗窃行为的普遍性、多发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次,梳理了我国刑法对入户盗窃行为的立法沿革情况,从中探视一些值得考虑的经验。再次,讨论了目前司法实践中入户盗窃的实际处置情况。实践中往往依照盗窃罪的定罪标准对入户盗窃行为进行评价和定罪处罚,使得一些达不到盗窃罪定罪标准的入户盗窃行为人被认定为无罪,从而产生较为严重的负面效果。最后,认为将达到盗窃罪标准的入户盗窃构行为,以盗窃罪定罪而仅将“入户”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处置方式,不足以打击和预防此类犯罪;而对入户盗窃因数额较小不构成盗窃罪时,不认定为犯罪而仅予以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也导致了罪刑失衡。二、对入户盗窃中的“户”、“入户”的探讨。对入户盗窃入户概念的认识是决定其刑法处置方式的前提,不同的理解就会得出不同的处断结论。理论上关于入户盗窃之“户”和“入户”的含义,争议颇多,本章分别对这两个问题进行讨论。首先讨论了“户”的定义,认为“户”具有相对的封闭性、独立性和固定性,同时具有日常生活性和思想归宿性;并与入户抢劫的“户”进行区别,认为“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中的“户”虽然具有同质性,均为刑法保护的同一法益,但在外延上就集体宿舍等几种场所,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别。其次,对“入户”进行了探讨。入户行为可分为“合法”与“非法”。无论是合法入户还是非法入户,都可能构成入户盗窃犯罪,如果行为人本无犯罪故意,入户后临时起意盗窃,则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三、影响入户盗窃刑法定性的相关因素。在理论上明确影响入户盗窃刑法定性的相关因素,是对其进行合法合理处置的前提。首先讨论了犯罪的不同形态对定性的影响。入户盗窃的犯罪属于直接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中存在犯罪既遂、预备、未遂、中止等不同形态。笔者认为在对盗窃未遂作出是否定罪的判断时,需要从社会危害性角度去考量。其次,对入户盗窃中的罪数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入户盗窃由入户和盗窃两个行为组成,在刑法理论上属于牵连犯;司法实践中对牵连犯的处断,一般按照“从一重罪”的原则,个别情况下也有“数罪并罚”的做法。四、入户盗窃的刑法定性。首先,就法学界对入户盗窃刑法定性的部分学说进行了评析,认为取消入户盗窃的数额规定而统统定盗窃罪的观点,极为不妥;在立法上为了维护法律的延续性,也不必将入户盗窃作为盗窃罪的一种单独形态另行设罪的观点。然后,对入户盗窃的刑法定性,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提出了笔者的见解。一是对入户盗窃金额达到巨大标准的,认为应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的处断原则,定盗窃罪并考虑“入户”情节而加重处罚;二是对入户盗窃数额达到盗窃罪数额起刑标准但又不是数额巨大的,运用对牵连犯可以“数罪并罚”的思路进行刑法定性,以求达到罪刑均衡;三是入户盗窃金额不达盗窃罪标准的行为,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