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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各地区在司法审判实践活动中对约定过高违约金的审判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同样的案件事实,给予了不同的判决。我国法律对违约金调整规定模糊规定,导致司法审判工作的开展没有明确的导向。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增加,复杂的、新型的合同层出不穷。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更是存在各种各样的规定,很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时约定了天价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固然是法律所允许的,也是合同自由、意思自治的体现。但是约定了过高的违约金,虽然有可能是当事人的自愿,一旦发生违约,如果不考虑客观因素直接适用过高违约金之约定,似乎是对善良风俗的一种践踏。这也是与我国法律中情势变更原则相违背的。针对违约金的调整,各国(地区)法律的规定存在很多差异,理论界对过高违约金调整的观点,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给理论研究留有了空间,但司法实践却遇到了很大的困难。通过观察我国在审判实践中的判例,便可见一斑。过高的违约金的约定,会导致合同双方关系人的利益失衡。绝对的契约自由原则,是完全的依靠市场调节的一种形式,而市场调节的盲目性等弊端不可能实现合同的公平。适当司法调整亟需予以考虑,否则,无法实现实质的合同正义,更无法为经济活动提供规范的法律秩序。本文以《合同法》第114条为切入点展开探讨,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结合审判实践的工作,指出对过高违约金的调整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探讨了违约金理论的现状及现行法的规定。前两节重点介绍了违约金的概念及种类。违约金的概念规定,存在各种规定,但总体上是大同小异的。违约金的种类是从违约金的性质和违约金的发生原因的角度去探析的,通过对违约金的分类,能够更好的认识和适用违约金。第三节着重分析我国现行法关于违约金的法律规定,分析现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便于展开论述关于违约金的调整研究。第二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对违约金的调整规则进行探讨。首先,分析了德国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德国民法的扎实理论对我国民法深远影响是不可否认的,因此分析德国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更具有理论意义。其次,对法国、日本关于违约金调整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比较分析。最后,笔者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违约金调整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分析,并结合了当地的审判案例。通过比较分析,完善理论上差距,才能更好指导实践,弥补实践中的不足之处。第三部分从适用要件的角度去分对过高违约金的调整,并举例分析我审判实践中的案例。以案例为切入点重点分析违约金调整的适用标准、违约金调整启动方式的适用、违约金诉讼时效的认定。这三点虽不是违约金调整问题的全部,但是是司法审判中最为常见的问题,通过分析判例,更能直观展示违约金调整的适用,更能直观展现存在的问题,以便针对问题探究出解决途径。对过高违约金调整的前提是存在符合满足调整的条件,所以对要件的分析,是正确适用对违约金调整的关键,也会健全对过高违约金调整制度的重要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