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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改革以前,由于国家垄断和占有了社会绝大部分稀缺性的资源,国家对社会实行全面的控制,整个社会表现出高度的行政一体化。因此,改革前的中国社会是一个结构分化程度较低,具有较强同质性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结构条件下,我国的社会阶层结构呈现刚性特征,大致由界限分明的干部、工人、农民三个基本阶层组成。国家首先通过严格的户籍制度把社会成员区分为农业人口和城市居民,在城镇地区,主要又通过劳动用工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把城市居民区分为工人和干部两个阶层。改革以来,尽管传统的某些政策制度安排依然是影响制约社会阶层结构的重要因素。但职业、教育、收入和社会声望在社会分层中的作用迅速上升,这些不同的分层要素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推动着中国城乡社会分层结构发生迅速的分化。原有的“两阶级一阶层”的社会结构逐步丧失了其固有的聚合力。多元化的利益格局和利益获取渠道的多样性则不断创造着加速社会分化的“离心力”。在以体制改革为主要动力的外部推动和主体行为动机转变的内在驱动的双重作用下,原有的总体性社会结构迅速解体。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不断分化并重新组合,同时也孕育出各种新兴阶层,包括私营企业主阶层、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阶层等。社会阶层结构的变迁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产生着推动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譬如,阶层分化推动中国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变;阶层分化形成的多元利益群体是推动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动力之一等。但另一方面,社会阶层结构的变迁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譬如“利益”因素的凸显与强调,驱动着人们利用各种途径去实现自己物质利益需求的同时,也会造成不同利益主体和利益实现形式的差异以及收入差距,使一部分人群心理失衡,容易导致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激化,给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带来巨大的威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稳定有序、安定团结,能够有效协调全体人民的利益关系及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包含诸多方面的内容,人与人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各阶层之间的和谐等。其中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一个主要内容就是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和谐。在2006年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从国内外的经验来看,社会阶层关系的和谐是确保人与人、人与自然及社会和谐的基础,也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关键。现阶段,没有阶层关系的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就无从说起。在社会分化的过程中,不同阶层的财富地位、声望、利益诉求、生活水平的差异日益显著,容易导致社会矛盾激增,引发社会阶层冲突,严重威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清醒、理性地审视变革时期的层分化与阶层矛盾,主动进行制度创新和体制创新,协调和化解各类社会冲突和矛盾,把各种复杂的、不确定性的社会变量维持在可控的范围之内,保证社会的良序运行和协调发展,就成为政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这要求政府在贯彻公正公平的政策价值理念的基础之上,不断健全阶层利益分配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构建合理的社会流动机制,进一步优化社会结构,加强对弱势阶层的权利保障等,从而促进阶层关系的和谐,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