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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拖欠一直是我国建筑行业长期存在的一个突出现象,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的一大难题,为解决这一难题,《合同法》第286条赋予了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该条规定表述较为原则,没有具体的适用规范,由于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所以司法裁判的结果往往差异极大,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非常严重,不仅使该项法律制度的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同时还会使案件当事人对该项法律制度缺乏明确的预期,对于法院建立司法公正的形象也产生一定的负面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虽以批复形式出台了两个司法解释,即《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对于实现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使该项权利在司法实务中的实现有了进一步的可操作性,但囿于其本身的“批复”性质,亦未能在司法实践中构建完善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司法实践中仍有许多问题尚未彻底解决。本文结合笔者在司法实务中处理的一则具体案例,分析研究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属性、权利主体、权利范围、行使期限,并作了合理性构建,提出了笔者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全文大约25 000字,主体分为四个部分,具体结构如下:第一部分是介绍案情。该部分介绍了笔者所承办的刘某、神龙公司与三恒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基本案情。第二部分是归纳案件争议焦点。该部分介绍了案例的主要争议焦点,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属性;本案的实际施工人刘某是否享有神龙公司让与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案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如何界定;本案当事人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三部分是法理分析。该部分首先分析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属性,以期更好的把握该项权利,为后续分析研究打下理论基础。接着,文章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论述了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权利范围、行使期限,列出了理论与实践中的争议观点和笔者所支持的观点及其理由。第四部分是案件的处理意见。该部分结合案件事实,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在上述法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笔者对案件的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