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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亿亩耕地问题历来是我国“三农”问题所关注的核心。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现代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如何推进耕地资源合理配置,并使其与其他社会资源有机整合,日益成为当前农村工作的热点话题。实践证明,农业的发展须遵循市场化规律,在坚持耕地的集体所有权,保障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实际,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型流转,并由此建立健全更为多元的耕地生产经营模式,探索金融对农业支持的有益路径,从而形成适度规模农业,促进现代化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相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转包、互换、出租等传统的流转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作为一种具有显著金融创新成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其虽然未在《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被明确列举,但因其将耕地资源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并使耕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耕地经营有机连接,而体现出了其对发展适度规模农业的更好适应性。这种基于耕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信托,也可简称为耕地信托,其既是一种新型的耕地流转方式,也是一种新型的耕地经营模式。一方面,耕地信托在确保耕地的集体所有权和承包关系稳定的基础上,较好地实现了耕地资源的集约化配置与耕地的经营利用方式的进一步放活,对当前的现代农业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另一方面,其也因金融资本参与导致结构复杂,而较传统耕地流转经营模式具有更高的交易风险。法律的滞后无法束缚实践的脚步,但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必将促进社会实践朝更为规范、稳健的方向前行。就受益权而言,耕地信托包含土地类受益权和资金类受益权,并由此形成二元信托结构,相应的法律制度设计需遵循信托的一般规则以及集合资金信托的特别要求,而当前该类信托尚未全面纳入法律解读与规范的视野,故而也因此亟需进行法律层面的规则梳理与思考。本文即是以此为目标,立足相关信托交易实践,厘清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着力在民商事法律制度层面展开解析与思考。除导论与结论外,论文包含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本土背景”。鉴于本文以耕地信托实践为视角,述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所对应的土地类型均以耕地为限,故笔者通过运用历史分析的研究方法,对建国以来的耕地制度变迁进行了梳理,归纳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确立与发展的历史进程。由此,提出在市场化渐进中,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始终要在坚持政治功能的基础上,实现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的统一,并对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所出现的耕地撂荒、耕地利用的细碎化、耕地经营模式的与时俱进、耕地生产经营的金融支持、耕地生产经营的环境保护问题进行了审视。此外,通过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初期探索的解析,可以发现其有些仅有信托之名,而非实质上的信托,或有些已类似于信托法中的信托,但缺乏金融参与与融资功能。第二部分“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内涵解读”。通过对当前中信信托安徽帝元耕地信托项目相关社会实践的解析,明确了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是由土地类受益权和资金类受益权复合而成的二元信托结构。并以对境外土地信托制度进行历史考察与比较分析为基础,对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内涵与进行了解析。从而可以得出实践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系由金融信托机构直接参与的结构化自益信托。此外,本文认为耕地信托对应的信托财产以耕地用益为内容的资产包,且该类信托并不消灭了原承发包关系,与当前宏观政策呼应。第三部分“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目标定位”。通过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特征以及制度优势分析,得出其有利于发挥土地管理功能,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有利于协调耕地信托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关系;有利于保护农民的财产权利;有利于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和促进专业分工,并由此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法律制度设计的定位要以切实保障农民利益、合理高效利用土地资源、促进适度规模农业的发展、推进现代化生态农业建设为根本。第四部分“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设立制度”。从信托目的合法性、信托财产独立、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与利益分离等信托的一般原则入手,通过对信托设立前的耕地用益归集的法律关系解读、信托设立时对于信托目的的要求、信托财产的内容与性质、信托设立时的两类当事人的分析以及信托变更和终止制度的梳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设立相关的法律制度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描述。此外,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作为一种结构化信托,信托财产由土地部分与资金部分两部分组成,就土地部分而言,其所对应的信托财产因耕地用益归集的模式不同,既可以是体现为受流转方享有的以耕地用益为内容的债权,也可以是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因我国信托并不发生信托财产权属移转,仅系一种财产委托管理关系,故并不因信托前的流转归集程序与信托的设立而消灭了原承发包关系。第五部分“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财产登记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资金部分无信托财产登记要求。土地部分中,因复合归集模式而析出的债权资产包也无信托财产登记要求;因单纯归集模式而析出的物权资产包,即以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信托财产的,应进行信托财产登记。基于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实践以及当前该类信托登记在制度设计上仍有所缺位的现实,本文提出委托人和受托人应为耕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登记的共同申请人,以土地标示、土地性质、信托条款、订立信托契约人的详细情况等为登记内容。在登记机构的确立上,本文基于与现实财产登记情况对接的考虑,建议由农业行政管理机构作为耕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财产登记机构,要求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在登记错误时承担赔偿责任。第六部分“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运营制度”。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运营过程中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配置,形成制衡,从而妥善界定信托当事人的对内、对外关系,并明确了受托人的禁止行为和相应的责任。鉴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因其涉及耕地与环境保护的特殊性,在特定的条件下为保障基本农田以及较大面积的耕地等原因,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中也规定必须设置信托监察人,以此构建以信托当事人意定设置监察人为一般情况与以参照公益信托强制设置监察人为特殊情况的信托监察人设置模式,并明确信托监察人监督权与检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