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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法律地位是教育法学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对于规范政府行为,维护学校办学自主权,明晰法律救济渠道,实现依法治教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四个部分的内容试图对学校的主体地位进行阐述。第一部分论述我国学校法律地位存在的问题。我国《教育法》虽然确立学校的法人主体地位,但就其现实属性而言,目前学校仅仅属于民法范畴上的法人,只具备民事主体身份,不能体现其实际的法律地位,将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同样带来诸多现实问题。第二部分国外学校法律地位的模式探究。通过对国外行政主体理论进行梳理,阐明公法人基于公务分权原则取得行政主体地位。而法人作为主体制度是公私法共同的财产,与私法强调法人财产能力不同,公法人强调权利能力大小是对“权力”的授予,即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以自已名义行使权力,承担责任。确定学校公法人法律地位的意义在于确认学校的自主、独立身份和以法人化的方式实现行政分权下的自治。第三部分我国学校法律主体地位的反思我国引入行政主体概念的最初目的是为了确定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但是因为缺少了配套制度,尤其是与公法人制度相分离,导致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与实践中的诸多尴尬,也因此导致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学校法律地位不明确。而我国关于学校“事业单位”法人的定位,与公法人制度有很大的相似处,学校独立法人的定位有助于从制度上解决学校与政府的从属关系,实现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教育体制改革目标。第四部分我国学校“公法人”制度建构的目的和治理功能学校代表国家实现其教育权的管理,因此学校在教育领域具有公共管理的属性。将学校定位为公务法人,有助于厘清政府与学校的关系,推进政校分开;变原来隶属的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从而拓宽学校办学自主权的空间,完善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从而让学校实现名、权、责的统一,建立现代学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