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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九年来,我国在醉驾犯罪的治理上取得了一定的遏制效果。但是机动车保有量的上升和“酒文化”的源远流长导致醉驾者依然不少,实际司法实践中陆续暴露诸多问题。醉驾行为入刑后司法适用中的如下问题,即量刑要素如“机动车”、“道路”的认定标准不一、判断方法不同、案件疑难点存在争议、缓刑适用比例差异明显、酒精含量的检测存在分歧等问题。除此之外,自从醉驾行为被纳入到刑法规制范围以来,2013年与2017年最高法针对于此相继出台的量刑意见,各地纷纷选择不同的司法实践标准,以及学术界与实务界对于其中问题的相关争议持续存在,恰恰说明了对该罪的治理有着不断研究和完善的必要。本文的研究方法即是笔者通过对大量醉驾数据及相关案例的搜集与整理,梳理与分析,采用对重点案件进行列举并做出相应的法理分析,从而对司法适用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加以判断,并结合学界的不同观点以及案件争议焦点加以评析。而本文的研究成果在于本文选择从司法实践过程中当前存在的超标电动车认定标准的争议入手,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法理分析,继而提出相应司法适用的完善建议。如当前“机动车”、“道路”的认定标准中,道路与机动车的范围应该加以明确区分,不宜随意扩大,在当前社会新形势、新发展下“机动车”、“道路”的标准认定也应与时俱进的同时因情况而异。尽量降低因法律滞后性所造成的司法困境,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其次如明确酒精含量的检测方式与标准,加以辅助检测方法来确定行为人醉酒状态,更为客观,标准统一也更加适合解决司法适用所面临的问题。通过构建缓刑适用中分级体系等方法来均衡量刑,避免因为唯酒精含量论而导致缓刑适用一刀切的局限,也避免因为地区间的缓刑比例差异而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惩治犯罪行为,维护刑法威慑力,给出是否能够适用“但书”条款规定出罪的建议与分析,既回归法律立法初衷,也让行为人得以避免因为微罪案件而留下犯罪标签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等做出积极的尝试。通过对适用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的价值所在进行分析与探索,以期对司法实践中解决醉驾入刑法律适用的困境提供更多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