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国时期的农会组织受地域、乡村社会传统习惯等方面的制约,存在较大差异,需要大量的个案实证,才能使这一时期的农会研究落实到实处。本文尝试以档案材料为支撑,讨论鄞县地区农会组织的组织结构、会务活动、在推行“二五减租”方面的作用及其与鄞县人粪肥料供给合作社的关系等,给民国时期农会研究提供一个具体个案,填补宁波地方史研究的一项空白,并从中反映基层农会作为一个垂直系统一环的特点和作用,外部力量与内在动力在农会活动展开中的各自作用,国家与基层社会连接的具体形式,以及基层社会的自主经营和自治性质。文章认为,民国时期的农会组织带有很强的乡土自治的特点,以乡镇保甲长为代表的乡村精英是基层农会组织必须依靠的力量,排除他们,农会在乡村社会将失去支撑,其运作必将障碍重重。与各乡镇农会相比,县农会职员更加脱离农会会员资格,与国民政府的关系也更加密切,这种超越农会法规范围的农会领导者构成,是鄞县县政府力图控制农会组织在人事安排方面的表现。入会费和常年金是鄞县农会经费的主要来源,县政府的补助在鄞县农会总收入中不足千分之五,所占比重微乎其微。鄞县农会的事业经费来源狭窄,业务经费紧缺,因此鄞县农会办理的各项业务多是些公文往来呈请政府办理或在会员中提倡、呼吁之类,多出人力,少出物力、财力的事项。鄞县农会在推行“二五减租”方面做出了相当的努力,主要包括解释和宣传“二五减租”政策、协助制定缴租标准和勘灾减租、协助调解因减租而产生的佃业纠纷三个方面。“二五减租”在鄞县一定程度上得到贯彻和实施,农会因减租而功能得以强化,减租因农会的介入而得以运作。鄞县县农会根据地方实际需求和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组织了鄞县人粪肥料供给合作社,主要承办农会业务中有关肥料事项。鄞县人粪肥料供给合作社是由鄞县县农会自主经营,以农会职员为职员,以农会会员为会员,以农会业务为业务,附属于农会的合作社组织,是农会包办合作社的有力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