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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解释的原旨主义及其批判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才产生的相当晚近的历史现象,其围绕着如何正确地解释宪法、真正地忠诚于宪法而展开。但不论原旨主义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无不从建国者(革命者、制宪者与早期释宪者三位一体)的早期主张与实践中探寻原旨主义的历史正当性,而他们得出的结论却截然相反。那么,建国者到底是不是原旨主义者?他们主张并实践着什么样的宪法解释路径?为什么是这样的宪法解释方法论?想要系统回答这些问题,就需要返回美国早期宪法解释的现场,对身处其中的建国者的言行做一种长时段的历史考察,并对其言行中的变化和矛盾做一种具有宪法意义的合理解释。本文并行着叙事性和理论性两条主线。叙事主线梳理了建国者宪法解释路径从1789年到1830年的发展变化:他们从最初综合运用文本、结构、历史和目的等方法自由解释宪法,在机构创设和制度建构中“建章立制”,到后来通过个人记忆、历史文献和制宪目的等要素探寻宪法原旨,在党派斗争中对联邦党集权政策“拨乱反正”,再到最后将早期宪法解释中形成的先例吸纳入宪法原旨,对建国者40年的政治实践“盖棺论定”。理论主线则解释了建国者宪法解释路径发展变化的宪法成因。伴随着建国者共和政体理想与实践从联邦党的中央集权、到在野民主共和党的各州主权、再到执政民主共和党的民主化集权的发展变化,他们的宪法解释路径也经历了从自由解释盛行、到原旨解释兴起、到原旨解释变异、再到先例补足原旨的发展变化。而早期宪法史上的原旨解释所以最初无法盛行、后来发生变异,是因为美国的立宪建国过程存在一种二阶段结构。建国者作为曾经的制宪者在适用宪法时仍承担着创制者的使命,他们的早期宪法解释具有适用宪法和创制宪法的双重属性,他们既受制于宪法原旨,又通过早期先例补足宪法原旨。美国建国者既非现代意义上的原旨主义者,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非原旨主义者,他们在制度建构和党派斗争中发展出一种独特的解释路径。随着建国者共和政体理想与实践从中央集权到各州主权再到民主化集权的发展变化,他们的宪法解释路径也经历了正反合三个阶段。本文将麦迪逊晚年总结的“原旨+先例”的宪法解释路径称为“寓早期先例于宪法原旨”。也就是说,依据宪法产生的早期先例是宪法原旨的从属概念而非并列概念,因为早期释宪者首先依据制宪者原旨或宪法文本的原初含义解释宪法,其次将早期宪法解释中累积的先例寓于变动的原旨之中。在立宪建国二阶段结构中,建国者对宪法的最初解释及据此创设的早期先例乃是“制宪会议的延续”。宪法原旨暂时处于未完成状态,对建国者的早期实践保持开放,他们对宪法的最初解释经由早期先例寓于宪法原旨之中。建国者为自己及其后代立宪的过程,并不限于在费城制宪会议上制定、并在各州宪法大会上批准那部被称为“宪法”的文本,而是延续到了建国初期解释与适用宪法的漫长岁月。美国早期宪法史上的原旨解释最初无法盛行、后来发生变异,就是因为立宪建国的二阶段结构。这启示我们要注意:宪法变迁是宪法解释的基础性结构,在制度未定型的建国初期更是如此;建国者的宪法解释活动具有适用宪法和创制宪法的双重属性;宪法解释具有代际性,每一代释宪者都身处特定的时间维度,承担不同的历史任务;经过革命立宪建国的国家最易生成原旨主义的宪法文化,美国当代原旨主义的正当性基础是政治与文化心理,而非法律科学或历史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