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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土地,土地更是一个国家的命脉,人民安身立命的根本。为此,从古至今中外各国都谨慎制定有关土地的法律规制。我国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农村土地包括宅基地、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公益性建设用地。与此对应,我国的建设用地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两者在本质上没有差别,但是在法律制度上却存在差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要实现与国有建设用地相同的用途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其只能在国家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进入建设用地交易市场,该种方式被称为间接入市或者称为先征后用原则。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完善,同时,伴随着城市的扩张和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建设用地的需求日益增加,土地作为资产的特性愈加显现。现有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法律规制不能有效解决国家、集体、村民之间的利益分配。首先,在我国的现阶段发展过程中,现有的国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将不能满足建设发展的需求,而大量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存在可作为其后续发展的力量支撑发展。其次,国家通过先征后用的方式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后,直接入市,其中巨大的利益差额现象,促使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人私自自发无序的进行集体土地的流转,“隐形市场”的形成,扰乱了土地市场,同时也影响到土地的利用和耕地的保护。再次,全国范围内掀起创新试点的高潮,一些发达地区如广东、浙江,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已经形成并日趋完善。最后,最近几年的国家政策也渐渐为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开了口子,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通过资料的收集、文献整理,理清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政策沿革,与之相关的法律条文及现有学者的研究成果,清晰界定农村集体土地用地入市含义、可行性分析,现行流转的现状及其背后的原因,并结合我国当前地方试点加以分析。参照国有土地市场流转提出制度设计,最后提出相关法律和规制建议。期望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能早日建成,农村集体和个人能通过集体建设用地实现其财产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能实现同地、同权、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