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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是帮助人们处理共同生活事务的重要一环,对城市居民生活所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物业服务合同作为调整物业服务法律关系的基本依据,在现代居民生活中的地位极其重要。物业服务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合同,狭义的物业服务合同仅指普通的物业服务合同,即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合同。与其它典型合同相比,物业服务合同具有签订主体固定、内容要素复杂等特征。各地调整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规范也不尽相同、各具特点,如新加坡《住户公约》、《住户手册》,日本《中高层共同住宅标准管理规约》、《中高层共同住宅标准管理委托契约书》,我国香港《多层大厦(业主法团)条例》,这些法律规范对于研究我国物业服务合同立法具有借鉴意义。大陆法系传统民法典中,物业服务合同是学理上基于现行立法归纳的合同基本类型之一,但物业服务合同本身并未成为法律上规定的有名合同。我国《民法典》立法者考虑到物业服务合同与其它典型合同具有显著差异,以及重要性、普遍性显著增强,将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典型合同进行规定,使其成为有名合同的一种。将物业服务合同纳入《民法典》合同体系进行规定,可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供依据框架,能够明确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审判方向,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有利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解决。《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正式通过,在合同编第二十四章以十四个条文对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了规定。无论是在学说吸收还是司法实践的反映方面,都存在着不少的亮点和进步,这也是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制度建立的标志。而我国民法学的进步以及司法实践的发展,都对物业服务合同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合同主体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规范设置、业主任意解除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法律规制等重要问题,物业服务合同章仍有可完善之空间。基于上述研究,最后形成对我国物业服务合同一般规定立法建议,以期为我国未来完善《民法典》物业服务合同立法提供有益之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