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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是一个民族生命的一部分,民族的发展与其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息息相关。多元一体化的中国,少数民族众多,各民族间的语言文字又不尽相同。自新中国成立之日起,我国一贯奉行各民族间语言文字平等原则。为了贯彻这一基本原则,也为了能更好的保障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权益,国家在《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诉讼法》、《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中专门有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保护语言条款。藏语言文字作为西藏自治区主体少数民族的语言,其保护和发展也需要依法管理,做到依法管字。自吐蕃时期吐蕃大臣吞米桑布扎创造藏语言文字以来,藏语言文字经过三次厘定,吐蕃赞普赤热巴坚在位时的第二次厘定,意义深远,现行藏文基本保留了这一时期修订的文字体系。西藏和平解放后,大力推动发展藏语言文字的建设,在全区范围内扫除母语文盲,兴办藏语版的报纸和广播,大力发展民族教育。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开启了藏语言文字立法工作。2002年西藏立法机关又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制定并颁布了《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此《规定》的颁布标志着藏语言文字的管理进入依法管字的法制轨道。在西藏自治区,藏族人们在生活的方方面面离不开藏语言文字。在日常生活当中,藏语言文字建设方面也存在值得反思的诸多问题。虽然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西藏自治区的语言文字建设步入了法制轨道,但是藏语言文字法律保护方面还是存在一些让我们反省的问题。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及观察法来反思藏语言文字在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是为了促进藏语言文字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促进建设平等,文明,和谐的法治西藏。本论文总共分四章。第一章,介绍国内国外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保护。第二章,介绍西藏自治区藏语言文字法律保护。分别从西藏和平解放之后,藏语言文字保护方面的政策及法规;西藏自治区语言立法;西藏、新疆、内蒙古三个自治区的语言立法比较方面加以阐述;第三章,介绍西藏自治区藏语言文字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从义务教育阶段语言教学、藏语言法务翻译、各类经商广告招牌的翻译、居民身份证中藏文使用存在的问题、“一带一路”建设中西藏存在的语言问题来阐述。第四章,介绍西藏自治区藏语言文字法律保护存在问题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