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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对推动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繁荣,实现国有土地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发挥了重要作用。因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体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民事主体身份与土地资源行政管理主体身份于一身,客观上造成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违法现象严重,主要有不按规定征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用途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被违法使用等,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针对地方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出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提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政公益诉讼。有关检察机关和地方法院相继展开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取得了一定成效。事实上,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的违法现象,我国从制度层面上予以了相应回应。但是,因《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法律优先以私益维护为目标,难以充分关照公共利益的维护。在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时,其救济手段和救济机制也尚付厥如。因此,在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就尤为迫切和重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试点由检察机关提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政公益诉讼已在全国渐次展开。虽然处于试点阶段,但试点单位均把制度建设作为工作基点,先后出台了相应的规定。从实施情况看,试点实践在解决非法改变土地用途、按时征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方面初见成效。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受案范围不清、原告主体范围狭窄、起诉条件限定过严等。为此,需要从理念和制度两方面去构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政公益诉讼体系。在理念层面,我们需贯彻保护土地资源、践行司法民主、消解土地征收矛盾的价值;在具体制度层面,需在受案范围的确定、原告身份的扩张、起诉条件的优化、执行措施的细化四个关键问题上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