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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几十年中,飞速发展的网络信息和数据技术改变了信息的传播方式和模式,并迅速的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改变了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这给传统的著作权制度带来极大的冲击。可是当人们还在争论如何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时候,一股更新的信息处理模式云计算浪潮便袭来。云计算的出现,给著作权法带来新的挑战,比如云计算服务提供者身份的复合性、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与归责原则、云计算环境下临时复制等问题。与传统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思路相比较,本文以侵权法为视角,以云计算服务提供者为侵权主体,探讨云计算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所涉及到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承担形式及其限制等内容。本文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云计算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的概述,先是结合学界和实务界定义何为云计算,并对云计算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及其法律地位进行分析,同时还对云计算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原因作出了解释。第二部分介绍了云计算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这部分先是根据云计算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的特殊性提出应统一适用过错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由于构成要件中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与传统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没有多大区别,因而接下来重点就加害行为和过错的认定上进行论述。第三部分是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及其限制,第一节结合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四种责任承担方式论述云计算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承担,第二节中对于侵权责任限制的主要是介绍避风港规则的适用以及在云计算环境下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