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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与姓名相关的法律问题开始逐步凸现了出来,关于将自然人的姓名作为商标使用这一现象便是其中的代表性问题之一。将自然人的姓名作为商标来使用在中国自古以来就己经存在,但从近百十年来才有相对应可见的法律规范。而且将自然人的姓名作为商标来使用,在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等层面上具有其特色的做法与规定,因此探讨与研究姓名作为商标使用的法律保护问题便有了现实意义。文中研究了域外一些国家对于姓名作为商标使用情况的相关规定,发现各个国家的保护模式各有自己的特色。当前域外有关人格商业化利用的法律规制模式主要有三种。首先,最为保守的便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商品化权模式,英国对人格商业化利用的控制范围非常狭窄,对人格权的侵害在法律上多以仿冒之诉和诽谤之诉为主要救济方式;其次是以德、法、意、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的人格权扩展模式,立法上注重人格财产利益的静态保护,承认未经许可不得对他人的人格要素作商业化利用。但是,囿于民法典上人格权的非财产性的特点,在对人格商业化利用而产生的经济利益的保护范围、可转让性、可继承性等问题上,法院不得不在社会现实的压力下进行谨慎的探索和发展;最后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公开权模式,美国从隐私权的保护出发,发展出一种新型权利公开权,相比于大陆法系的人格权制度,公开权制度则更加注重的是对商业社会中经济利益的保护。随着中国的社会进步与经济商贸的发展,姓名在商标上的使用现象越来越普及,然而相关的理论与制度构建却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对于权利的保护模式还在进一步的选择与摸索当中。本文试着在介绍各个国家姓名作为商标来使用的理论、立法状况及司法实践的情况上,归纳并分析了两大法系与域外各个国家各自的保护模式特点,总结归纳出了域外各国理论与制度上适用于我国借鉴的方向,希望为今后我国相关的理论与制度完善提供一些参考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