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严格地说,我国信访制度并不是一项专门的纠纷解决机制,但在实践中却对纠纷的解决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目前,理论界有关信访制度的研究尚显初步,尤其是对与现代司法制度关系密切的涉诉信访制度缺乏较为全面、深入的研究。本文采取历史与现实相对照、宏观与微观相对比、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手段,从历史沿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运作状况及其分析三个视角入手,对我国的涉诉信访制度作了较全面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涉诉信访制度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分成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信访、涉法信访、涉诉信访和涉诉信访制度四个概念进行了梳理和界定;其次,对我国涉诉信访制度的特点进行了概括;再次,对我国涉诉信访制度的性质进行了探讨。
第二部分从三个视角探讨了我国涉诉信访制度的历史沿革:第一,我国涉诉信访制度之专门规范的制定演变;第二,我国涉诉信访制度之业务机构的设置演变:第三,我国涉诉信访制度之实践操作的探索演变。
第三部分论述了我国涉诉信访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第一,我国《宪法》第41条是我国涉诉信访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宪法基础;第二,科塞的社会安全阀理论是我国涉诉信访制度存在和发展的理论基础;第三,我国涉诉信访制度存在和发展的现实基础表现为直诉传统根深蒂固、信访成本支付优势、案件裁判不公、工作作风不佳以及裁判既判力不强。
第四部分通过对全国法院1992—2005年的涉诉信访情况进行统计,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阐述并分析了我国涉诉信访制度的运作状况。在此基础之上,本文分析了近年来我国涉诉信访制度面临的严峻形势,以及我国涉诉信访制度与现代司法制度之间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五部分就我国涉诉信访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作了思考。本文认为,应当从制度设计与制度功能相适应的角度入手,首先将我国涉诉信访制度不应承载、也无法承载的功能坚决剥离出去,仅保留其部分功能;然后在此基础上谋求改革与完善涉诉信访制度的路径。为此,笔者主张紧缩我国涉诉信访制度的信访事由,保留涉诉信访制度的监督和信息传递功能;同时,主张将我国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改造为再审之诉,消解并取代我国涉诉信访制度现有的纠错和纠纷解决功能。
总之,目前改革和完善我国涉诉信访制度比较现实的政策选择不是“取消还是保留”的问题,而是在不得不较长期地让诉讼审判与涉诉信访共存的同时,逐步而有效地改造我国涉诉信访制度。作为向这个方向努力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步骤,就民事诉讼制度而言,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的民事再审制度应当成为法学界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