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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对建筑业实施增值税问题进行了研究,写作目的是通过对建筑业实施增值税问题的研究,为我国十二五期间税制改革内容中的增值税扩围改革之建筑业增值税扩围提供参考依据,进而推动建筑业的增值税改革。下面对各部分的内容作简要说明。第一部分:引言在引言中,从问题的提出、研究成果综述、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框架三个方面对文章进行了概述。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了要改革并完善税制,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要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并减少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从而完善税收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以及服务业的全面发展。作为国民经济中重要的物质生产部门,建筑业实施增值税这一问题的研究对我国流转税体系的改革和整个税制体系的完善以及建筑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第二部分:建筑业商品税的发展演变首先,对建筑业进行了概述。第一,明确了建筑业的定义。建筑业是国民经济中从事建筑和安装工程生产活动的物质生产部门。第二,从施工内容和企业资质两个角度对建筑业进行分类。从施工内容来看,将建筑业分为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及其他建筑业:从企业资质来看,将建筑业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第三,从生产和经营管理两个方面介绍了建筑业的特点。在生产方面,建筑业具有流动性大、周期长、形式多样的特点;在经营管理方面,建筑业具有复杂性、资金占用量大、资产管理难的特点。其次,介绍了建筑业商品税发展演变的三个阶段。1949年-1957年为第一阶段,在这一阶段,新中国刚刚成立,经济处于恢复发展中,这一阶段为建筑业的形成起步阶段和建筑业商品税的建立巩固阶段;1958年-1977年为第二阶段,在此期间,大跃进、三年自然灾害、文化大革命对建筑业的发展造成极大干扰,此阶段为建筑业的停滞徘徊阶段和建筑业商品税的曲折发展阶段;1978年以后为第三阶段,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为我国建筑业的发展提供了契机,此阶段为建筑业的恢复发展阶段和建筑业商品税的全面改革阶段。第三部分:建筑业实施增值税的必要性首先,就重复征税问题进行了分析。重复征税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征收多种税或者多次征税。就建筑业来说,重复征税是指在征收营业税时不能将其上一环节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中所含进项扣除,而对这部分投入物在不同环节重复征税的现象。在该部分的分析中,从介绍建筑业的投入和产出入手对建筑业投入物的含税情况进行了全面分析,进而阐述了重复征税问题对于建筑业发展的影响。其次,从税收征管问题角度进行分析。建筑业征收营业税给我国税收的征收管理带来了一系列问题:第一,人为中断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第二,导致国税地税征管权限划分不清;第三,材料采购环节的发票管理形成税收征管漏洞。第四部分:建筑业实施增值税制度设计建筑业实施增值税在制度设计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基本维持现有的各行业税负水平不变,维持中央与地方政府、政府与企业间财政利益分配格局不变,便于税收征管,利于提高征管效率。其中,制度设计的主要因素和内容如下:第一,征税对象和纳税人。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其增值税征税对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税率。建筑业实施增值税制度设计中税率的设计应使得该行业总体税负水平保持与现行营业税3%的税负基本不变。通过采用经验数据和2007年投入产出表具体数据进行分析,确定税率为13%。第三,销项税额。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确定关键在于计税依据的确定,建筑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建筑工程结算收入,即向建设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第四,进项税额。建筑业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提供建筑业劳务过程中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所含的增值税,在我国目前状况下应采用发票法对该部分税收进行抵扣。第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地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根据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及合同中是否注明收款日期进行确定,此外,本文还对预收款项、自建建筑物对外销售、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三种特殊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进行了阐述。第六,小规模纳税人。该部分将对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制度进行介绍,其中包括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三个部分。第五部分:建筑业实施增值税配套措施首先,从收入分配方面提出配套措施。提出了收入归属不变、提高收入分成比例、地方税制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四个方面的措施。其次,从税收征管方面提出配套措施。税收征管方面主要涉及机构设置、发票管理、部门协作三个方面的措施。最后,提出其他相关的配套措施。主要包括政策衔接、转让不动产两个方面的相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