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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法的发展同技术、科学发展的历史一样悠久,并在维护、保障科技的发展、开拓社会生产力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但科技法学理论的发展则相当滞后,直到现代科技的蓬勃兴起,并以空前广泛的方式深入到社会各个领域,导致社会生产力的巨大飞跃,从而全面引发社会关系变革,此时科技法作为连接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桥梁,才从其他法律部门中脱颖而出,成为独立的部门法,这时科技法学理论才有了一定的发展。 社会实践的经验和现实告诉我们,法律的发展和完善必须以法学理论为基础。科技法能否在社会实践中有效发挥其对科技的促进、引导和规制的作用,与我们对科技法的认识、设计、完善是分不开的。因此,本文从科技法历史形态演化入手,对科技法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其形态产生及演化进行了梳理和界定,笔者认为,科技法在其历史发展中,经历了技术法规形态、知识产权形态、科技综合法形态共三种演化形态。 在此基础上,对科技法历史形态产生的动因和作用进行了考察,发现这三种形态的科技法都是在特定的科技发展背景下,在科技权利及科技权力作用下产生的。如古代技术法规形态的科技法,是封建帝王为了开拓生产力,维护其统治,直接利用手中的科技权力将民间的技术规范上升为法律而形成的;知识产权形态的科技法则是科技主体的利益诉求引发科技权利保障需求的法律颁布实施而形成的;科技综合法则是在科技发展一体化背景下,科技事业已经成为国家事业的核心内容,由国家科技权力作用并通过科技行政权的法律介入而形成的。不论哪种形态的科技法都一直扮演着保障、促进科技进步,从而推动社会发展的角色。到了当代,一方面由于技术进步,特别是高技术的崛起,使技术成为20世纪以来最引人注目的现象之一。另一方面技术在其研制、开发、成果转化及社会应用过程中,被不同技术主体所整合,过分地挖掘了其经济价值,忽略了其人文价值和生态价值,从而导致技术的异化。技术异化的后果,直接危害人类的生存。因此,笔者认为,科技法的历史使命将从以往义无返顾地鼓励、保护和引导技术的发展转化为具有限制和制约的功能。 此外,本文通过对科技综合法形态的哲学解读与批判,认为对科学与技术不做任何区分进行综合立法的时代应当终结,科学、技术应分别立法。技术成果的社会应用在为人类发展开辟新的可能性的同时,也可能会使人类丧失某些也许是更好的选择,甚至会给人类带来某些潜在的,不可逆转的危害。特别是在当代,技术已经发展成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