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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是现代保险的起源,而最大诚信原则是海上保险实践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就海上保险制度而言,最大诚信的内涵远大于一般的诚信,诚信原则化成的具体义务已为最大诚信原则所吸收。 本文第一章通过对诚信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的分别论述以及比较分析,提出了最大诚信原则在我国立法中确立的必要性以及最大诚信原则的实质。笔者认为,最大诚信原则实质上就是诚信原则,是诚信原则在海上保险合同制度中的运用和自然发展。在海上保险中,最大诚信原则是贯通双方权利义务的中枢。第二章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将在海上保险中国际上比较认可的英国法有关最大诚信原则的规定和我国立法规定做一比较分析,以期对我国立法能有所裨益。本文第三章通过对被保险人的义务的规定和保险人义务的规定分别加以分析,论述了最大诚信原则在我国立法中的具体规定,以期更好的说明最大诚信原则是作为海上保险中贯通双方权利义务的中枢的这一观点。由于我国《海商法》是专门对海上保险方面的立法规定,而且很多规定过于原则、单一,缺乏系统性,比如有关保证的规定等等。为了更好的理论联系实践,本文第四章通过对中英两国海上船舶保险条款中有关最大诚信原则的规定的具体分析,以期最大诚信原则在海上船舶保险实践中能够更好的发挥其作用。 文章通过上述论述可以看出,在海上保险中,最大诚信原则对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对被保险人主要体现在告知义务、保证义务以及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等;而对保险人而言,则体现在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免责提示义务和及时赔付义务等。并且最大诚信原则在海上保险条款中的适用也是随着海上保险条款的发展变化而随之发展的。 随着人们对保险市场的逐渐认识、人们的保险意识的增强、尤其是随着我国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保险市场的准入已经起步,为了完善我国海上保险中的最大诚信原则,使之真正与国际接轨,本文通过对海上保险中最大诚信原则的较为完整的论述,以期对完善我国关于最大诚信原则立法和实践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