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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互联网+的时代,网络上的视频繁多而复杂。如何快速的在网络上寻找到自己所需要的视频,曾是很多网络用户的困扰。为解决用户的这一难题,视频聚合平台便应运而生。聚合平台为用户提供了便捷的以链接形式获得的视频,该链接便可使用户观看视频。虽然解决了用户的问题改善了用户的观看体验,但其也引发了很多负面的效应。引起的法律纠纷也在不断的增多。本文分析了视频聚合平台提供深层链接行为所涉及的侵权案件,并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学者的研究,针对视频聚合平台提供深层链接行为可能涉及的侵权进行了分析论证,并在分析的基础上给出了相应的建议。本文主要分四个部分。第一章介绍的主要是论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同时也综合概括了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在此基础上分析探讨了目前关于视频聚合平台在学术界及实践中存在的争议问题。第二章在分析聚合视频概念及分类的基础上论证了聚合视频平台的法律地位问题,通过一系列的分析论证得出视频聚合平台是网络服务提供商,而不是网络内容提供商。这是后面几章所论述问题的基础,其他问题都是在将视频聚合平台定义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基础上进行的分析。第三章先分析了视频聚合平台直接侵权构成要件,在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分析视频聚合平台的深层链接行为是否属于构成要件中的违法行为,进而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该部分在论证过程中分析了学术界的主流学说观点以及司法界的一些案例,针对争议比较大的两个标准,即“服务器标准”和“用户感知标准”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相对合理的,能够平衡多方利益的处理议建。第四章论述了在视频聚合平台不构成直接侵权时,其提供深层链接的行为能否构成间接侵权。主要分析了间接侵权中适用较多的“避风港”原则和“红旗飘飘”原则,以及在认定间接侵权时对视频聚合平台在提供深层链接时过错的认定,主要包括“明知”和“应知”两个方面的分析。第五章则是从视频聚合平台可能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析。从视频聚合平台与视频内容提供商的竞争关系、视频聚合平台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视频内容提供商造成了实际损害三个方面,着重分析了视频聚合平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构成要件。最后得出应当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补充规制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