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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纠纷中,著作权侵权纠纷是重要的一类。对于著作权人来说,寻求法律救济的第一步便是证明自己对作品享有著作权,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我国著作权法专设一章对各类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作品的形式、种类越来越多,权利利用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作品的许可转让等情形越来越复杂,作品著作权主体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大,这导致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著作权人的认定存在许多争议。本文第一章介绍了华盖公司一系列的著作权维权案件,通过各个法院对这个案件的不同判决结果,来引出司法实践中在著作权人的认定过程中出现的几个问题:一是著作权被许可人是否有权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二是在诉讼证明过程中,著作权人该如何证明自己的身份,应该承担何种程度的举证责任;三是数字水印可否视为署名。接下来的三章围绕著作权人的认定,对这三个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述。第二章讲的是谁可以成为著作权人,首先分析了著作权人的概念,说明成为著作权人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基于作品创作行为,二是基于法律或者合同的约定,并以此分类列举了各类著作权人。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得出,著作权被许可人不是著作权人,华盖公司作为著作权普通被许可人,只是通过许可合同得以合法使用作品,没有提起侵权之诉的资格,更不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第三章主要介绍了在诉讼证明过程中,著作权人该如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著作权人身份,相对方要否定著作权人身份又该如何举证,最后通过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结合著作权法的特点,得出在认定著作权人时,只要著作权提供了初步的证据证明其身份,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该确认原告著作权人的身份。第四章介绍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认定著作权人的考量因素,并重点分析了对作者署名的认定,再通过数字水印与传统署名的比较,鉴于只有作者才有资格在作品上署名,所以本文认为数字水印不能一律都视为署名,应根据水印的内容来区分:如果是作品上的水印是自然人姓名的,可以视为署名;如果水印是法人名称、商标的,则不宜视为署名,否则有剥夺创作者署名权的嫌疑。此外,对于作者以外的著作权人,认定可能更加复杂,证明步骤更多,这时候就需要法官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做具体判断。第五章是通过对前面三章内容的思考得到的启示,并从立法、司法、维权三个层面,对著作权人认定过程中的问题解决提出建议。结论部分是对全文的一个总结,首先对文章开头案件提出的争议焦点阐述了自己的看法,其次提炼出了本文中的几个重要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