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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引导侦查是我国检察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在积极探索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强化侦查监督等方面的实践过程中逐渐摸索出来的一种工作机制、办案方式。目前,理论界大多侧重于围绕公诉程序对检察引导侦查进行研究,认为其主要是公诉职能的体现。但在实践工作中,由于逮捕程序事实上成为了诉讼的中心环节,检察引导侦查在此环节得到了最广泛的应用,因此十分有必要以逮捕程序为中心对检察引导侦查进行深入的研究。检察引导侦查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完善及侦查取证方向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检察引导侦查在逮捕程序中适用于三个阶段。一是逮捕前的引导侦查,即提前介入。这是检察引导侦查最早形成的一项机制,得到了较长时间的探索实践,取得了较好的引导效果,但是也存在着公安机关过度依赖提前介入、介入的范围过于广泛、介入的程序未能规范化等问题;二是审查逮捕过程中的引导侦查,即根据案件情况要求补充证据材料,这时的引导侦查体现出了高效率、高质量的特点,但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与检警关系的好坏挂钩,同时变相延长了羁押期限;三是逮捕程序后的引导侦查,包括批准逮捕后的引导侦查和不予批准逮捕后的引导侦查。其中批准逮捕后的引导侦查又分为一般逮捕后的引导侦查,体现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附条件逮捕后的引导侦查,体现为附条件批准逮捕案件告知书和定期了解侦查情况。而不予批准逮捕后的引导侦查的主要方式是提供补充侦查提纲。逮捕程序后的引导侦查开展得较少,效果较差,方式较单一检察引导侦查的主要成效在于提高了案件质量和诉讼效率,凸显了严打整治合力效果。而其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在逮捕各阶段均独立进行,未能形成体系;引导侦查的效果取决于公安机关的认可程度;个案引导较多,类案引导较少等。为了进一步完善检察引导侦查制度,一是要明确检察机关在逮捕程序中的引导职责,对检察引导侦查在法律上作出完整、明确、具体的规定;二是要明确需要重点引导的几类案件,对于证据面窄,证据容易遗失的案件、适用法律和证据有争议的案件、新型多发案件或专业性较强的案件、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他有组织犯罪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要加以重点引导;三是要规范附条件逮捕案件的引导方式,对于附条件逮捕案件不应当局限于书面引导,还应当安排专人根据侦查情况作出具体的引导,引导的内容应当随着侦查的深入而有所变化;四是要创新引导侦查的新途径,有必要从源头抓起,采取措施加强与侦查人员的沟通和交流;五是要设立专门的引导侦查机构,为实现检察引导侦查提供现实的机制保障;六是要将引导侦查纳入公、检两机关的考核目标,以激励该项工作更好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