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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二十年来,中国企业的并购高潮一浪高过一浪,令人瞩目。相应的,有关企业并购的理论研究也成为热点,不同于国外的是,在体制转轨背景下的中国,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政府以国有资产所有者与社会经济管理者的身份直接参与企业并购,由此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所以,研究我国企业并购中的政府行为是有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的。虽然也有学者对中国特殊转轨背景下政府在企业并购中的行为进行了研究,但是,从政府动因、行为、绩效进行全面研究的还不多,本文正是沿着这一思路对我国企业并购中的政府行为进行客观的分析和评价。本文认为,在企业并购制度短缺和市场制度功能缺位的双重约束下,政府介入并购有一定的必要性,但是,政府干预并购过多导致了许多负面效应,因此,政府应该减少对企业并购的干预。 本文首先用规范分析的方法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角度论证了政府干预企业并购的必要性和弊端,提出最佳的企业并购方式是政府与市场的有机结合。其次,由于我国政府干预企业并购具有多重动因,因此本文用规范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别从产权制度基础、消除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现象等五个方面进行了探讨。接下来,论文分析了企业并购中的政府行为。本文认为企业并购中的政府行为目标是多元化的,在利益主体分化的格局下,中央政府的行为目标更具有全局性和社会性,而地方政府行为更倾向于实现地方利益目标最大化,因而其运用行政手段干预国企并购的热情更高。同时指出我国政府参与企业并购具有资产所有者与社会管理者的职能混同和市场化行为与行政化行为混同两方面特征。关于政府干预企业并购的绩效。通过规范与实证分析,本文认为政府发挥的正面效应主要体现在行政协调,产业政策导向等方面。而负面效应主要体现在其一,并购寻租模式下的政府行为往往造成社会资源和社会福利的损失;其二,产权转让的无偿划拔方式从长期而言并不能使得公司绩效得到较大程度的提高;其三,政府干预并购范围过大以及并购决策的不科学导致的非效率。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对如何规范企业并购中的政府行为,合理定位政府角色提出了建议。本文认为政府应该减少对企业的微观干预,在并购中充当引导者、协调者、监督者,中介者和服务者的角色。这就要求政府进行一系列的制度变革和创新。同时强调我国企业并购的最终目标模式必须采取市场方式,同时发挥政府的合理作用,在政府角色合理定位的前提下实现与市场的有机结合,才是企业并购的最佳方式,才能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