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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以来,由于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生态地理环境变化,世界各地突发性自然灾害频发,如2004年的印度洋海啸致使南亚10多个国家23万人死亡;2005年巴基斯坦的7.6级地震使7.8万人丧失生命;同年发生在美国的“卡特里娜”飓风造成1300多人死亡、100多万人流离失所。突发性自然灾害因其突发性、破坏性、不可预测性已经给世界各国带来了巨大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当灾害发生时,人们对于信息的渴求异于平常,政府作为信息的主要拥有者,如果不及时、全面地向民众、媒体公布信息,就会使谣言四起,引起社会恐慌,影响政府形象。政府信息公开不仅是常态时期法制建设的基本内容,更是非常态时期——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时应急管理的—个重要方面。我国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地震、洪水、台风、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时有发生。2008年,我国经历了南方暴风雪、两广地区的“黑格比”台风袭击、西北地区的严重干旱、西藏强降雪等一系列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各级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接受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也成为人们热议的焦点。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必须主动公开其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相关信息,为我国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中政府信息公开奠定了法律基础。12天后,发生了震惊世界的5.12汶川地震,这无疑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面临的首次大考验。本文在介绍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及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和汶川地震,探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我国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中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并在分析汶川地震中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基础上,提出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中政府信息公开的对策和建议。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主要介绍本文研究的背景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创新之处。第二部分: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与政府信息公开概述。首先阐述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理论基础等内容。其次,分析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中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内容、原则、途径。,第三部分:汶川地震中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分析。在回顾汶川地震的基础上,指出我国政府在汶川地震中及时发布信息、果断遏制谣言、与媒体紧密合作、多途径发布信息,并打破常规允许外国记者广泛报道灾情,充分践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精神。当然,汶川地震中的信息公开还存在应急信息通报系统有缺陷、信息通讯系统脆弱、问责信息不明确,以及政府网站设计缺失等问题,需要在今后不断完善。汶川地震虽然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但它也给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笔者在介绍日本在地震方面信息公开经验的基础上分析出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分别从价值、法律、机制、结构、工具五个层面提出完善我国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中政府信息公开的对策建议,即:价值层面要转变政府的信息管理观念和提高公众对信息公开的认识;法律层面要细化现有法律中对政府信息公开条款的界定,并注重法规制度的连续性和配套性;机制层面要完善配套的信息预警机制、新闻发言人机制、责任与监督机制;结构层面要建立自然灾害信息统管部门;工具层面要完善应急信息通讯系统,建立政府与媒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并加强政府网站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