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下医学技术不断发展,产前诊断水平也不断提高,父母可以在产前检查的帮助下选择最优的方式和手段生育。因医师错误的产前诊断导致残疾儿出生的案件也随之不断发生。在我国,产前检查属于新型医疗产业,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产前检查的规定还不健全,我国学界和司法机关没有对不当出生问题形成统一的认识,相关判决也是大相径庭,这引起了学者对该问题的关注。要解决不当出生问题,首先要认清医师的过错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是什么。当前,很多人否定不当出生,是因为他们认为医师的医疗行为没有产生损害事实,残疾儿的身体缺陷不是医师造成的,是先天形成的,而且以胎儿的出生作为损害事实也有悖于人伦。笔者认为医师的过错诊断导致的损害事实应该是残疾儿父母的知情同意权受到侵害,残疾儿的父母是基于对医师的高度信任才导致残疾儿的出生,并由此产生一系列的损失。公民的权益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知情同意权作为一项公民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确定残疾儿父母的知情同意权受到侵害为损害事实,为我国司法机关支持不当出生侵权之诉提供了理论依据。其次,作为残疾儿本身是否可以成为侵权损害赔偿权利主体,笔者也有自己的看法,如果残疾儿的父母不能提起不当出生之诉,那么法律应当站在赔偿正义的角度赋予残疾儿民事主体的地位,因为残疾儿的未来生活是需要通过获取赔偿金来保障的。支持残疾儿作为诉讼主体就是对生命价值的漠视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让残疾儿的未来有更好的生活保障才是最重要的。关于赔偿范围和赔偿额度,精神损害赔偿已经为我国侵权责任法所认可,而且残疾儿的父母确实遭受了很大的精神痛苦,所以,笔者认为残疾儿父母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得到法院支持。而赔偿额度问题,笔者认为赔偿额度不宜过大,应当以抚养残疾儿与抚养健康孩子所产生的费用差额进行赔偿。这既能弥补残疾儿父母的损失,又不会过分加重医疗机构的负担,也为司法机关认定损害赔偿额度提供了参考标准。本文从不当出生的一般理论入手,分析了不当出生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与损害赔偿的关系主体等相关问题,在此基础上详细确定了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数额,期望能对我国不当出生案件的司法实践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