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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提出“五位一体”的发展战略,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至一个更高的战略高度。生态环境问题与领导干部在任期内的环境治理不作为、环境责任界定不清和环境责任追究不力存在很大的关系。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这就要求国家审计工作的触角需要延伸至生态环境领域,利用审计的监督、鉴证、评价等职能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由此,政府环境责任审计应运而生。通过环境责任审计为追责问责机制提供依据,促使领导干部摒弃“唯GDP论”,切实履行政府对环境保护的责任。我国政府环境责任审计工作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很多地方开始进行环境责任审计试点工作。但对于政府环境责任审计内容以及审计出的环境问题如何界定被审计对象应承担的环境责任,由于对这些内容尚未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导致地方实践效果良莠不齐,出现审而无用的情况。因此,对于政府环境责任审计进行研究具有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本文以研究环境责任审计的的内容及责任界定为主线,从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两方面入手。在理论研究层面,首先从政治经济学角度分析政府职能,并分析政府环境责任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以此来阐述开展政府环境责任审计的必要性和具体的审计目的是什么。为了实现该审计目的,则需要明确审计内容、明确责任如何界定。从资源环境责任角度考虑,政府环境责任审计可从资源环境类别上确定重点关注内容,从政府责任角度考虑,其将以环境政策、项目、资金以及监管为主要内容来开展审计工作。在具体审计实践中,审计人员会将综合不同角度以确定具体的审计内容。责任界定方面除了分析责任类别外,还结合多个因素分析如何进行责任界定。在实践研究层面,主要是选择S省J市市长Y同志环境责任审计这一案例,结合案例阐释在实践过程中政府环境责任审计如何确定审计内容、设置评价指标、计算得分以及运用审计结果。最后对如何更准确地把握政府环境责任审计的内容、扩大审计范围和进行责任界定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本文集中研究政府环境责任审计的内容及责任界定,对如何确定审计内容和运用审计结果进行解释,为今后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