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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海洋行政执法只有在法律法规、管理体制、行政执法队伍成员三者之间形成合力,才能实现“坚决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的宏伟目标。2013年我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重新组建了国家海洋局并由《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确定了新组建的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如何将隶属于不同海洋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的四支队伍进行有效整合,发挥整体合力,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也是时代赋予我们的重大历史任务。但是从总体来说,四支海洋行政执法队伍的整合只是我国海洋行政执法合力中的一个关键力,并不能保证我国海洋行政执法合力就此形成。本文认为“海洋行政执法合力”是在建设海洋强国过程中,我国海洋行政执法主体以完善的海洋法律法规体系为指导,以明确的海洋行政职权范围为规范,在高效合理的海洋管理体制安排下,极高人力资本的海洋行政队伍协同下以及完备的海洋物质装备的支撑下,综合运用自身所具备的相关资源,实现整体协同,共同实现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有效处理各项海洋事务、建设海洋强国任务目标的综合性力量。这一涵义外延比较丰富,具体分开来说:有四个分力,一是海洋法律法规体系分力,这是我国海洋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准绳,也是我国海洋行政执法行动的指南;二是海洋管理体制的分力,即在中央层面由中央海洋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海洋委员会作为协调和议事部门实现高层次的统筹协调,中国海警局,中国海事局等实现高度协同合作,在地方层面,地方海洋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地方实际,探索改革并同中央海洋管理体制的实现有效衔接,保证海洋行政执法体制上下协同,步调一致,集中与分散相统一,决策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三是海洋行政执法队伍分力,即海洋行政执法队伍间要形成共识,形成共同或相近的价值观,从思想上更好的推进我国海洋行政执法队伍进行整合;四是海洋行政执法支撑体系分力,即海洋在组织的资源能力建设上,不断提升指挥系统、装备资源、信息化能力。海洋行政执法合力是一种综合力,我国海洋行政执法合力形成的标志性要素也同这四个分力相契合,一是海洋法律体系要素,二是海洋管理体制要素,三是海洋行政执法队伍价值观要素,四是海洋行政执法支撑体系要素。之所以以这四种要素为判断对象,是一种从全局范围内的考量,这四种形成的标志性要素在地位上是并列的,共同组成海洋行政执法合力形成的判定标准。在明确海洋行政执法合力概念及判定其形成的标志性要素后,本文综合运用整体性治理理论、恩格斯历史合力论、学习型组织理论作为本文方法论的支撑。并对我国海洋管理体制发展的历程进行了梳理,将海洋行政执法队伍的职能进行了分析,在这些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目前我国海洋行政执法合力存在的问题,从法律法规方面来说,我国目前的海洋行政执法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从海洋行政执法队伍方面来说,我国海洋行政执法队伍之间缺乏共识,海洋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能力不足,国家海洋局在重组中面临复杂的利益分配难题;从海洋行政执法支撑体系来说,目前对海洋行政执法的保障能力仍然需要提升。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有客体和主体两方面的影响因素,本文通过内外部的影响因素分析,认为外部影响因素主要是我国面对的海洋形势环境复杂,内部影响因素是我国海洋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在明确我国海洋行政执法合力形成中存在的问题后,本文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治理对策,在海洋法律体系方面,要使国内海洋法律体系建设有效衔接国际海洋法公约,并且通过《海洋基本法》明确界定我国的海洋权益;在海洋行政执法的管理体制方面,要充分发挥中央海洋协调机构的协调作用,建立统一的地方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并且妥善安排重组后国家海洋局内部的利益关系;在海洋行政执法队伍方面,要加强海洋行政执法队伍学习能力建设,促进海洋行政执法队伍间形成共识,并且完善中国海警局的人员管理机制;在海洋行政执法的支撑体系方面,要加强指挥系统建设,飞机与船舶装备能力建设以及信息化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