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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交强险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每一位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购买的责任保险,其立法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赔偿,得到及时的救治,减少行凶者的赔偿金额,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为道路交通安全提供有利保障。因此,交强险与其他保险相比而言,明显具有政策性及公益性等特点。而在交强险制度中,第三人范围的界定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它决定了哪些受害人能够获得赔偿或救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人不明确的界定,导致诸多法律纠纷,无法保障交强险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频繁出现,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对交强险第三人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防止保险公司因法律规定不明而擅自解释法律,缩小交强险第三人的范围,同时也让司法机关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最大限度地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好地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借由本文对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中有关第三人界定的司法及立法现状阐述,来分析我国交强险第三人范围界定存在的问题。通过与发达国家及地区关于交强险第三人范围界定标准比较,指出我国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时提出完善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人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