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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在其词源学上主要指遵守诺言,实践成约,取信于人,是人们在交往与合作关系中应遵守的道德规范和形成的道德品质。随着人类合作领域的拓展、交往关系的延伸、社会关系的分化,信用作为一种普遍的精神,延伸、渗透到经济、政治、法律等具体领域,成为这些领域中经常使用的概念。在经济学领域,在广义上,信用是指经济主体之间,为谋求长期的经济利益,以信任为基础的践约意志和能力,以及由此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行为规范和交易规则;狭义上,信用是指一种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的特殊运动形式。在政治生活领域,信用是指政治生活主体所具有的践行政治义务的能力在社会上获致的相应的信赖程度的评价。在法律生活领域,信用是指法律的正义性、权威性及实效性深得社会成员的认可和信服,以及在法律明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中,人们对法律义务及其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契约的履行情状。信用所具有的多方面、多层次的日常语义,实际上都是信用作为一种诚实不欺、守信践约的伦理精神在各具体生活领域的逻辑展开和具体体现。 信用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和伦理精神,虽然在古代社会就早已产生,并为人们所重视,然而却在以市场、民主与法治为基本内容的近现代文明社会才真正找到其生存发展的坚实根基,并凸现出其重要价值。现代社会是一个契约化的社会。在现代社会,不仅契约观念深入人心,而且绝大部分的社会关系都由契约来规定和调节,契约构成了社会生活秩序的基础。社会生活的契约化不仅改变了既有社会关系结构,同时契约以其固有属性所蕴含的道德要求和价值取向也对人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产生深刻影响,信用伦理是契约订立的道德前提,是契约执行的道德基础,也是契约必须遵守的道德根据。总之信用伦理是契约所蕴含的重要道德要求,并由此构成了契约社会的重要道德基础。 信用作为一个伦理学概念,是人们在交往过程中形成和建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