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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世界,随着国际交往与合作的蓬勃发展,国际条约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然而,国际条约的重要作用只有通过缔约国的履行才能得以完全发挥,因此,条约在国内的执行便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焦点。由于国际法对条约的履行方式没有做出规定,世界各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和实践也是各不相同。其中美国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的将条约区分为自动执行和非自动执行的条约执行机制对其他国家影响较大。随着国际上缔结的影响私人权利的条约数量迅速增加,自动执行条约在国内的司法执行问题也日渐突出。本文从有关自动执行条约的基本概念入手,对一些易混淆概念进行厘清与界定,以期达到体系的完整和概念用法的一致。然后介绍自动执行条约在国外的司法实践,在介绍了自动执行条约规则的确立和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深入探讨了自动执行条约的认定标准和各国关于自动执行条约在国内执行时与相抵触的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问题。最后,全文落脚于我国相关立法与司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除引言和结论外,全文共分三章,具体安排如下:第一章:有关概念的解释与界定。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从文章题目中“司法执行”这一概念入手,分析比较了国内法上与国际法上关于“实施”、“适用”、“执行”等概念的异同,解释了题目之所以选择“司法执行”这一用法的原因,奠定了全文的讨论范围;第二部分在比较分析了各种有关“转化”和“采纳”的概念后,明确了本文对这两个概念的界定;第三部分对自动执行条约与非自动执行条约的概念进行比较,揭示了两者之间的关系,为后面的讨论进行简要铺垫。第二章:国外关于自动执行条约的司法执行的立法与实践。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自动执行条约规则的确立和历史发展,以及各国对自动执行条约的认定方式;第二部分阐释了各国对自动执行条约的认定标准,主要侧重美国的实践,详细分析了意图标准、可司法性标准、合宪性标准和私人诉权标准;第三部分着重介绍自动执行条约在各国法院执行时与相抵触的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即自动执行条约在国内法中的位阶问题。第三章:我国关于自动执行条约的司法执行的现状与完善。本章从我国的立法、司法、学理阐释出发,对自动执行条约在我国的司法执行与其在国外的司法执行加以分析比较,提出我国的不足与完善的建议。经过前三章的分析,笔者得出的结论是:对于自动执行条约的认定,确立若干统一标准是十分必要的,这有利于自动执行条约在国内得到有效执行。通过对国外实践的考察和对我国自身的分析,我国应在宪法中加入关于条约适用的普遍规定,并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自动执行条约的条款,对其认定标准和效力等级进行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最高院应考虑制定相应的指导性司法解释,使国际条约在我国的自动执行达到明晰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