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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历史性的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任务,其核心是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人大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与保障,依靠人大监督功能的充分发挥是实现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的必由之路。但我国现行的人大监督制度尚处于传统的会议审议监督阶段,缺乏有效的会外监督机制,使得人大监督制度的功能价值得不到有效的发挥,进而影响到了人大监督制度的民主价值的实现。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通过其运行机制功能的有效发挥,在保障公民权利、协调公民与政府的关系、改善议会立法和政府执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这方面,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运行机制能够为我国人大监督制度的完善实践提供很多有益的镜鉴。从宏观的视角来看,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瑞典宪法性的监督制度设计,一方面,其在瑞典的法治原则、国家机关和官员自治原则、地方自治原则等三大原则的指导下运行,这三大原则从根本上决定了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运行样貌;另一方面,其不是也不能取代传统的监督机制,其与瑞典国内的其他监督机制共同分享着瑞典的监督权,监察专员与传统监督机制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分工和协作关系。从该制度本身的运行程序上看,一般情况下,完整的监察专员监督工作分收案程序、调查程序、结案程序、年度工作总结程序等四个程序阶段。监察专员的监督分为个案监督和常态性的日常监督。由于监察专员制度运行机制的有效运行,监察专员制度运行机制发挥了实现宪法权力格局再平衡、对传统监督机制进行有效补充、改进公民与政府关系、实现政府善治的巨大功能,但监察专员制度运行机制不是万能的,也有其一定的局限性,这一点我们应予以正视。以该制度运行机制为视角来审视和反思我国现行的人大监督制度,我国的人大监督制度缺乏类似于瑞典议会监察专员这一专门性的常态性的监督机制,使得人大监督面临着尴尬的缺位局面,无法适应现实的需要。因此,借鉴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运行机制,我国人大监督制度可以在保留现行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制度的基础上,考虑赋予现行的人大专门委员会经常性的监督权,在制度设计上应更加注重人大监督制度功能价值的发挥,以使得我国的人大监督制度更加科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