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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作为我国权力机关的主体,肩负着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参与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管理的使命。然而目前在人大代表工作的理论与实践中,代表行使权利的身份取向是一个困境。笔者希望通过对当今世界有关代表制度的理论进行分析,对我国人大代表的身份角色给予合理的定位。人大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着人大代表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作用的水平。对于我国人大代表与选民之间关系的认知和判断,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尊奉强制委托理论的学说。然而,必须指出的是,马克思主义的强制委托理论是和选民不受任何限制地直接选举与随时罢免代表以及代表直接对选民负责联系在一起的,舍此,就谈不上强制委托。在人大代表如何更好的代表人民和本选区选民的利益,以及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条件下如何更好的协调各方的利益以使人大代表的作用发挥到极致是当前存在的重大问题。笔者认为,人大代表应该独立地代表人民利益。首先,他是人民的利益的代表,人民利益是人大代表存在的基础,代表人民利益是人大代表最根本的职责;在是否代表人民利益的问题上,应完全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拘束。其次,人大代表是独立的,人大代表能够凭借自己的良心、知识、经验和能力代表人民的利益;在具体的代表方式上,不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拘束。非前者,无法保证人民代表代表人民利益;非后者,无法保证人民代表正确代表人民利益。因此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利益应是强制委托理论和独立代表理论的结合。为了使人大代表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需要完善相关的系列制度。代表理论,代表结构,选举制度等的完善是保证代表更好的代表选民利益的基石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