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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责任制度的问题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中始终处于核心地位,其决定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价值取向和特点,也是各方利益代表者最为关注的条款之一。目前,国际上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已生效三个国际公约,即1924年的《海牙规则》、1968年的《海牙-维斯比规则》及1978年的《汉堡规则》。此外,各国根据本国政治和经济的利益需求,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和已生效三个国际公约,制定了各国相关的国内法。由此,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出现了极为不统一的状况,这种不统一的状况随着船货双方力量对比的变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逐渐引起了国际航运业和国际贸易业的高度关注。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全部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并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签字仪式(因此,又称为《鹿特丹规则》)。《鹿特丹规则》体现了现代船货双方的利益要求,人们期待着《鹿特丹规则》能统一目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改变目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不统一的状况,以减少国际贸易的复杂程序,便于纠纷的解决,降低交易成本。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日益紧密的驱动下,为了更好的平衡船货双方的利益,同时为解决整个运输过程中不同运输方式的“衔接”问题,最大限度的实现国际货物运输的法律统一,由此产生了《鹿特丹规则》。本文以《鹿特丹规则》中的承运人责任制度为研究基础,通过简要对比三个已生效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海商法》中关于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规定,分析承运人的定义,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责任基础以及《鹿特丹规则》中免责条款的变化,总结分析《鹿特丹规则》中涉及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变革和创新点,并阐述《鹿特丹规则》生效后对我国可能产生的影响,结合目前国内学者的主要观点,探讨我国是否应该加入《鹿特丹规则》的问题。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论述《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责任制度确立的背景。分析《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责任制度变革的动因及过程。 第二部分,主要评析《鹿特丹规则》中的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规定,以及其对现有公约和国内法中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影响。 第三部分,通过评析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规定,分析我国对《鹿特丹规则》中的承运人责任制度应采取的态度及得到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