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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工作中,我国大部分企业实现了从旧的组织制度——工厂制向新的组织制度——公司制的转变,但在这种转变中不少企业遇到了前所未见的困惑和疑问:作为承前启后的两种企业组织制度,公司制的组织形式明显比工厂制的组织形式更合理,更先进,更具优越性。但多数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习惯于工厂制的运行模式,对公司制的运行模式缺乏正确的认识,这使很多企业向新的组织制度的转变不够完全和彻底,影响了企业的效率。那么公司制的优越性究竟体现在何处?为什么要进行工厂制向公司制的转变?本文拟从组织理论的视角对工厂制与公司制进行对比分析,旨在解除企业改制中的这些疑惑,理顺企业在向新的组织形式转变过程中的思路,也期望为企业转变提供所需的理论指导。
本文将国有企业在计划经济时期的组织形式定义为工厂制,将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定义为公司制,在对工厂制和公司制的概念加以界定的基础上,用历史分析的方法对工厂制的产生及其发展进行了阐述,同时规范分析了公司制的产生和发展,文章的重点是用组织理论的原理对工厂制和公司制这两种组织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最后的结论部分表明了作者的观点。
本文对工厂制和公司制的比较分析从三个方面进行:
一是产生背景和构建理论。每个组织的产生都与外部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通过分析可知在中国,工厂制和公司制的产生都是外部力量直接推动的结果。而构建理论的不同反映出组织目的的差异:工厂制的组织形式目的是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经济指令和计划,企业只是国家的行政附属物,而实行公司制是为了实现政企分开,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
第二个方面是组织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的比较,分为组织结构、领导体制、激励机制、监督制约机制四个层面。工厂制等级分明的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导致政企不分,企业缺乏经营活力,效率低下,需要向公司制扁平的组织结构转换。从领导体制层面看,工厂制的厂长负责制是一元权力结构,实行首长制,领导机构由任命产生;而公司制的董事会制是多元权力结构,实行委员会制,领导机构通过选举和聘任产生。二者在权力结构、权力行使方式和领导机构的产生方式上的巨大差异凸现了公司制领导体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激励机制层面,工厂制模糊的产权无法对资产所有者形成有效的激励,而公司法人财产制度促成了调动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积极性的激励机制的有效建立及其作用的充分发挥。同时,工厂制简单单一的员工激励机制与公司制因人而异、因地制宜的激励机制相比,激励作用微乎其微。最后,公司制对经理行为实行内外结合的监督约束与工厂制对厂长的约束来自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形成明显的区别。
第三个方面是组织责任与效率的比较,企业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大小直接影响着企业组织的经营效率和经济效率。工厂制企业沉重的社会负担严重影响着企业效率,而公司制企业通过将大部分社会职能外包凸显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职能,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率。通过上述比较分析可以得出,工厂制的组织形式因为政企不分,组织结构与社会需求严重脱节,效率低下,必然要向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公司制组织形式转换。但是,作为历史的产物,工厂制的存在是必然的,而且在对工厂制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时还要注重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