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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资本市场发展日趋成熟,会计法律责任制度,作为会计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已逐渐渗透到各项经济活动领域中。从其演化的历史源流上看,会计法律责任不仅主导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进程,同时也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出一国经济关系构建的基础要求。然而,随着近年来针对会计造假行为提起诉讼案件逐渐增多,以美国安然公司会计造假案件为导火索,接连曝光了施乐公司、世界通信等一批上市公司会计造假丑闻,对全球会计行业形成巨大冲击,在世界范围内都造成极端恶劣的影响。而在国内资本市场,受公司治理结构严重失衡,问责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合理及基本契约精神的缺失等不良因素干扰,管理层利用财务或会计手段之便利,肆意操纵利润分配的现象比比皆是,诸如郑百文、银广夏、红光实业、亿安科技、蓝田股份、东方电子等典型会计造假丑闻相继出现,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命如齑粉,难以与大型公司或大型会计事务所间形成势均力敌的抗衡。在此背景下,社会公众缺乏理性思考,情感因素渐向保护投资者利益偏移,致使会计行业对自身的认知以及专业能力与公众期望之间始终存在“期望差距”。而今,会计法律责任问题不再是会计职业制度建设研究中的边缘性问题,已然成为攸关整个会计职业生存与发展的原则性、根本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规范和调节会计行为规范及主体关系的一项基础性、专项性法律。颁布实施二十多年来,上承宪法,下启各项会计法律规章制度,其在统驭会计法律体系建设、协调各项会计法律规范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但与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相对健全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我国无论是在制度的规范化程度还是准则的适用实效性上仍存在较大的差距,直接制约着我国会计行业的蓬勃、健康发展。当前,我国现行的会计法律规范体系框架正处于整体转轨的改革攻坚阶段,由于缺少科学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健全的法律实施规范,才导致近些年上述造假案件屡禁不绝。事实上,我国早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便开启了全面推进以制定符合国际惯例的会计准则为核心的会计法律规范制度改革,其间不少学者虽曾多次建言应当制定与之匹配的财务会计法律责任概念框架,试图为规范有关的会计法律责任概念奠定扎实理论基础。但遗憾的是,《会计法》历经几次修订,但真正涉及会计法律责任的规范认定的条款仍是屈指可数,故而造成至今在众多会计司法实践中,社会公众、司法界和会计实务界对会计法律责任的界定等专业概念的理解方面存在重大分歧。基于上述论述,本文拟采用文本分析的方法。主要以会计法文本作为研究对象,将会计法文本中的“法律责任”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利用其中的字、词、句,以获知“法律责任”在文本内应当具备的真实含义和规范路径。除绪论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发展及沿革进行了简要回顾,以考察会计法律责任产生的历史背景。借助法理学和法经济学的基础研究方法,明确分析了会计法律责任的本质内涵,进而对会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内容等基本问题做出科学的归纳和合理界说。第二部分通过对两权分离、受托经济责任的概念及表现形态的比较分析,厘清了所有权、经营权的相关概念,明确了会计与受托经济责任间相互依存的关系属性。与此同时,基于对我国当前经济环境的清醒认识,客观概括了会计法律责任屡禁不绝的几大主要原因。第三部分根据文本规范分析方法的基本思路,对我国《会计法》文本的基本架构展开了规范性分析,利用法学方法论中比较分析方法,详细论述了现行会计法文本“法律责任”一章中存在缺陷与不足,此部分为本论文的核心。第四部分则针对追究会计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别从立法、司法和执法角度,结合《宪法》、《民法》、《刑法》等其他会计法律文本,对会计法本中法律责任制度的修订和完善,提出了较为中肯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