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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生活的迅速发展,网络空间中出现了类比于现实财产形式的网络虚拟财产。但是依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技术特征来看,网络虚拟财产是虚拟的,仅能够作为一种独特的信息利益,因此网络虚拟财产讨论面临的真正问题是,是否应该应用法律对这种信息做出保护,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所体现出的法律价值是什么。首先,网络虚拟财产无法表现出纯粹的财产价值,而是强调网络经营者与用户交易关系的自由,并排除第三人对二者服务关系的破坏。一方面,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网络经营者提供网络服务的表现形式,用户无法主张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绝对占有。无论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主观价值还是经济利益都依赖于用户与网络经营者交易关系的存续,并排除第三人对二者交易关系的破坏。另一方面,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网络经营者会积极维护用户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网络空间中存在着更经济高效的治理模式。现有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存在缺陷。其次,在明晰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实质利益之后,应该进一步明确其是否具有法律保护的正当性。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对法律提出了如下诉求,一是法律应该尊重用户与经营者之间自由的经济关系,保障网络经济的活动空间。二是法律应当主动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体现出的经济关系,禁止第三人对网络经营者与用户之间交易关系的破坏。尽管网络经济是新出现的经济模式,但与传统的市场经济模式一样,经济主体具有建立交易关系的自由,而这种自由为宪法所保障。通过承认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中经济自由的宪法价值,延伸了宪法财产权的保护范围,为部门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提供了法理依据。但适用宪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存在范围限制,仅能摒除第三人与国家对用户与网络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关系的侵害,无法调整用户与网络经营者内部之间的交易关系。但在司法过程中,仍需要坚持经济自由宪法价值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平等的维护用户与网络经营者的交易自由。最后,在明确宪法赋予网络虚拟财产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之后,应当依据特定的宪法价值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一是部门法规制网络虚拟财产应体现出经济自由的宪法价值,既尊重用户与网络经营者之间经济交互的自由,又要保护这种自由不受到第三人的侵害。合理维护网络虚拟财产主体的经济利益与主观价值。二是对国家干预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行为以及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保护私主体的基本权利。三是国家应当承担积极的基本权利保护义务,坚持经济自由的宪法价值,尊重网络经营者与用户自由交易的空间,并加强网络安全立法,为网络虚拟财产自治保护提供良好网络空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