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家庭暴力,尤其是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现象的普遍性和它所带来的伤害性后果,决定了行政执法干预的重要性,而在实践中,由于立法不够明确和执法观念上的偏差,使执法部门不能为家庭暴力受害女性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公安部门对家庭暴力事件的处理,一般要在酿成人命或造成伤残后,才立案侦查,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惩罚犯罪,无法保护受暴女性的人身权益。对那些已经因家庭暴力失去生命或健康的女性来说,她们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国内外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已经有了丰硕的成果,但大多数都是从家庭暴力立法、司法救济途径以及对受暴女性的社会支持等方面展开的,在很多西方国家也有了司法上的探索和实践,目前世界已有40多个国家制定了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法规。中国的香港、台湾地区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条例以防治家庭暴力,而对于家庭暴力行政执法的研究目前还很欠缺。本文第一部分对目前国内外相关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第二部分从家庭暴力行政执法的法理分析入手,结合女性人权的相关理论,论述了家庭暴力是对女性人权的侵犯,指出私域范围内的人权应平等保护。并运用国家责任和受害人无过错原则着重分析了家庭暴力行政执法的法理依据。同时指出了对家庭暴力行政执法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第三部分以浏阳市的实证调查为基础,分析了当前家庭暴力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法律规定本身、以及传统观念影响下的执法者、执法对象和受暴妇女本身的问题,并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了细致深入的分析;第四部分参照浏阳市的成功做法和探索,指出了完善和制定相关法律和程序规定、性别意识主流化和建立符合受暴女性需求的工作规范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全文以详实的调查数据为基础,结合了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恰当地运用了妇女人权、国家责任等理论,对家庭暴力行政执法的法理依据和必要性进行了论述,在分析了家庭暴力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之后提出了解决的对策,对完善家庭暴力行政执法有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