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一种新型柔性的行政执法手段,行政约谈的发展方兴未艾。随着行政机关在法律实践中的广泛运用,理论上对其研究也日益深入,然而,从整体上来看,行政约谈理论的发展相较于行政约谈实践的发展略显滞后。笔者在考察行政约谈发展演变的基础上,力求廓清行政约谈的理论背景,明确行政约谈的概念范围、法律性质,考察现有行政约谈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状况,进而发现问题并建言献策,推动行政约谈法治化的发展。本文共分成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行政约谈的理论背景。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主要有三种,即控权论、管理论和平衡论。控权论和管理论均依靠传统强制性行政手段,而产生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平衡论在强调传统强制性行政手段的作用之外,也更加关注非强制性行政手段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故而平衡论作为行政法上的基础理论为行政约谈提供了理论支撑。新公共管理理论逐渐发展演变为新公共服务理论,顺应了服务行政的理念,而公众参与理论顺应了行政民主化的潮流,故而这两种理论也推动了行政约谈的产生和发展。第二部分明晰了行政约谈的概念和法律属性。在分析、归纳和总结各种行政约谈概念的基础之上,本文将行政约谈定义为具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有尚未违法、轻微违法以及发生违法行为之后,通过邀请行政相对人进行面对面沟通交流、协商指导、政策解读、法律释明进而警示告诫、督促整改的行政行为。当前理论界关于行政约谈的法律属性争议颇大,主要观点有三种:一是认为行政约谈是行政指导,二是认为行政约谈是“类行政指导”,三是认为行政约谈是一种新型行政行为,在综合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本文认为行政约谈应归属于行政指导的范畴。第三部分考察了现有行政约谈立法文本和行政规范性文本,指出当前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立法质量堪忧、程序简单粗糙、监督救济不健全、公开透明度低等。第四部分就行政约谈制度完善的法治路径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方案,认为应该推动行政约谈的渐进式立法,完善行政约谈的运行程序,加强行政约谈的监督救济,增强行政约谈的公开透明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