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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发端于20世纪50、60年代的美国,在今天,它已显示了极大的生命力.它被作为商业扩张的利器、21世纪主导的商业模式而备受青睐.所谓特许经营是指围绕着特许权的许可而在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许权是指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一揽子知识产权的许可,它将特许人和受许人联系起来,并进而形成特许经营体系,从而对整个社会经济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在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权是特许合同的核心,特许权主要是为知识产权的许可,但又不简单等同于知识产权的许可,它还包括经营模式等的许可.因此,对于特许权的保护除了可以适用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之外,还可以结合特许经营自身的特点进行专项立法保护.这在美国、欧盟等国都可以找到例证.事实表明,对特许权的保护越是完善,特许经营在该国的发展就越是充满生机.
我国的特许经营活动始于20世纪的80、90年代,相对而言起步较晚,但伴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我国市场的巨大潜力,特许经营在我国将会有长足的发展,但我国关于特许经营的立法保护却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如何建立健全我国的特许经营立法就显得更为迫切和紧要,这既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又要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并且,在特许经营的保护中,既要保护特许权,又要平衡特许人与受许人的利益,并进而促进特许经营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由于特许权不简单地等同于知识产权,因此对特许权的保护既有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同的一面,又有其独有的特性,比如在传统知识产权的利用过程中某些可能被视为权利滥用以限制竞争的行为,在特许经营的开展中却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因此,特许经营的专项立法就显得尤为必要,而我国的此类专项立法更显空白.所以,能否针对我国的现状,学习国外的有益经验,加强立法保护就显得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