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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程序,不论是在刑事诉讼的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逮捕程序经常被滥用,文章以一个基层检察院的逮捕实践为例,分三部分对实践中逮捕程序滥用的原因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第一部分对逮捕程序滥用的表现形式及危害性进行了阐述。我国逮捕程序不仅包括强制到案,还包括逮捕后较长时间的羁押,不仅涉及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还需要审判机关的参与。实践中逮捕程序滥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以是否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而决定是否逮捕;二是为特殊利益而产生的“构罪而捕”之情形;三是出于防止被害人上访等目的而逮捕;四是为防止证据出现变化而逮捕;五是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出于其他理由而逮捕。在司法实践中,逮捕程序的滥用不管对司法公正还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来说都具有莫大的危害。因此应针对逮捕程序滥用的表现形式对滥用问题进行治理。逮捕程序的滥用是对无罪推定原则、保障人权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的损害,也是对我国法律威严的破坏,同时亦不利于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施行。第二部分对我国逮捕程序滥用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我国逮捕程序被滥用的原因有很多方面,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主观的司法理念和工作素质方面的原因和不尽完善的司法制度方面的原因。司法理念方面的原因主要是指陈旧的司法理念和亟待提升的工作素质。而司法制度方面的原因具体有以下几种:一是不合理的审查机制;二是不合理的考核机制;三是我国现行的逮捕程序缺乏公开性,由此导致长时间的羁押;四是相关的监督、救济机制和替代性措施不甚完善;五是法律制度设计的不完善。第三部分提出了逮捕程序滥用的防范对策。在新的《刑事诉讼法》施行的基础上,我们在实践中应当继续探索切实有效的对策和措施,使新规定得到及时有效地落实。一是应当确立逮捕程序正当化的标准。二是应当对批捕工作严格把关,包括建立切实有效的批捕制度、做好“附条件逮捕”的审查工作、对有无“社会危险性”进行准确认定等方面。三是建立切实有效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四是落实关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逮捕程序的规定。五是完善看守制度、监督措施、救济机制以及羁押替代性措施等。《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逮捕程序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同时也对我国的法律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滥用逮捕程序的治理不仅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亦需要法律工作者在实践中进行不断探索。作为基层司法单位,我们更应该在自己的工作中认真学习新的法律条文,在自己的工作实践中去除影响逮捕程序正当化的因素。